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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适用及其局限

  4、经济法的概念、术语及命题。对于经济法的重要范畴、概念、术语和基本命题的研究,国内目前主要采用解释与逻辑实证的方法研究,未能深入到社会事实中,或未能以社会事件为验证资料进行论证,有自我欣赏之嫌。因此,要真正提高经济法学的说服力,应当适当地采用经验实证的方法寻找新突破点,使经济法的概念、术语及命题立足于真实经验之上。 
  5、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经济法规则的制定与实施,首要的目标是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其次才是如何实现公平的问题,因此可以采用实证的方法。在西方国家,这已经成为法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例如,法经济学派采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的范式,并以数学模型为工具研究法律规则与制度的合理性。借鉴他们的实证研究方法,肯定会增强经济法学原理的科学性与说服力。 
  与上面的领域不同,以下经济法领域问题不以规律性与因果关系为主要特征,因而超出了实证方法的适用范围,通常不能有效运用实证的方法: 
  1、价值目标与理念的讨论。对经济法价值目标与理念的讨论,是一个主观意愿的探讨,无法按照因果一致性原则及观察的方法进行考察和论证,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采用解释的方法最为恰当。如果采用实证的方法,可能无法获得有说服力的结论。 
  2、规则语义的探讨。对经济法规则语义的探讨,可以采用逻辑用实证的方法,但受价值目标的指导,因此还必须采用的解释方法。倘若仅仅使用实证的方法,可能会割断规则与目的及事实的联系,难以准确把握规则的真实意义。 
  3、立法目标的研究。对立法目标的探讨虽然可用实例为资料,但由于立法目标包含着价值判断与目标的要求,不存在严格的因果规律与关系,因此无法完全用观察与描述的方法获得结论。4、对经济法实施问题的研究。由于行为的复杂性,而且经济法实施行为必须接受价值理念的约束,因此用实证的方法探讨实施经济法的行为同样可能是不充分的。 
  总之,对于那些属于经济法技术、规则与事实范畴的问题,基本上都可以用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可能获得良好的效果。这也正是实证方法适用于经济法的主要领域。而以价值判断为主的研究,通常不能用实证的方法。当然,“至于社会科学,理论范式只有是否受欢迎的变化,很少会被完全抛弃。”[16] 即使上述不适合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的问题,也并不意味着实证方法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上完全是无效的,而是意味着可能无法获得有效的结论,因而不是最佳的研究方法。 
  三、实证方法适用的局限 
  大多数实证主义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严格区分的立场,这种立场在法学领域具体化为强调规则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专注于研究规则自身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中的实证主义方法主要是逻辑实证的方法。凯尔森创立了纯粹法学,将实证主义的这种立场推向了极端。虽然哈特一定程度上修正了这种方法与立场,使其不至于走向过分的极端,但基本的方法与立场仍然没有改变。对此,有人认为,由于实证主义的认识论里缺乏解释学,因而不适用于社会领域的研究。[17] 从整体方法论上看,经济法学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主观的价值确认,没有必然的客观性。[18] 换言之,经济法学的责任不在于证明什么是正确的,而在于解释与说服什么是正确与合理的。由此,我们所强调的经济法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命题往往并不是真命题,而是强调了一种追求客观性的认知模式与态度。因此,将事实或规则与价值分离必然导致研究上的以下不足:第一,对于那些与价值判断有密切联系的一些问题,无法用实证的方法进行准确的论证。换言之,仅仅用观察与描述的方法无法回答经济法的诸多问题,如利益分配的正义与公平性问题、立法目的的判断、经济法理念的思辨等。第二,实证方法以科学主义理念为支撑,而经济法包含着丰富的人文主义思想,因此,用源于科学思想的方法论证人文主义的现象,可能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第三,对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及运行,仅仅靠观察与描述无法进一步探讨非规律性的问题,而这些非规律性的问题在经济法的研究中是普遍存在的。正是由于这样的局限,在经济法的研究中,解释方法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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