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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适用及其局限

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适用及其局限


岳彩申


【摘要】方法与方法论的创新越来越成为经济法学发展与繁荣的关键,本文专门探讨了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适用问题,分析了实证方法在经济法研究中适用的条件,界定了适用的范围与边界,论证了实证方法适用的缺陷,并提出了弥补实证方法缺陷的途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与论证,本文力求为经济法学研究中恰当地运用实证的方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方法论;经济法学;实证主义;实证方法
【全文】
  在当今的方法论时代里,方法与方法论往往成为决定研究结果与知识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著名经济学家门格尔(Menger, Carl.)和凯恩斯认为,科学的创造和革命是由那些不停地钻研科学方法的人们所推动的。因此,经济法学的发展也必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方法的创新与发展。近年来,经济法学开始出现一种新的动向,即开始用实证主义的理论与方法观察与解释经济法现象。这的确是一个令人感到欢欣鼓舞的发展。然而,对于实证方法的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国内虽有人尝试,但并不算深入,经济法学领域运用得更少。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地关注与思考实证方法在经济法学领域适用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以便能恰当地运用它。 
  一、实证方法适用的理论前提 
  实证方法来自于自然科学的研究范式,是自然科学精神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延续。因此,实证方法最主要的立场是研究的客观性,最基本的原则是因果一致性原则,最主要的方法是观察、描述与分析。实证主义者假定人都按照理性的要求行动,现实世界按照严格的因果规律运行,而且科学研究的方法与规则是统一的。因此,运用实证的方法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理论前提:一是所研究的问题应具有因果规律性,即具有因果一致性的内在联系;二是研究方法与规则是统一的,即研究必须具有规范性。 
  关于第一个前提,是实证方法本体论上的依据,是通过实证方法获得准确结论的必要条件。因为实证研究是建立在对现象的观察基础之上的,如果被研究的对象本身不具有因果规律性,则研究本身也就无法通过观察与描述找到符合因果规律的结论。现有法学研究的历史证明,并非任何法学问题的研究都具备这一条件。如果不具备该前提而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大多不够成功,所获得的结论往往不具有普遍性和准确性。如刑事人类学派的龙布罗梭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以及犯罪心理学领域的实证研究,基本上都无法获得令人信服的普遍性结论。就经济法学研究而言,基本上具备这一前提,因为:第一,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与市场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及因果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表现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第二,经济法自身虽然受价值观念的影响,但符合经济规律性的要求仍然是第一位的,为了满足规律的要求,某种程度上又会力求排斥价值判断的主观性;三是经济学的研究已经证明,对于经济法所确立的制度,可以通过逻辑实证或经验实证的方法加以验证。由此可见,对国家干预经济的问题,可以按照因果一致性的原则进行观察与描述,而且在动用实证方法研究经济法问题时,必须将规律性与客观性视为基本的前提条件。 
  关于第二个前提,是实证方法认识论上的依据与方法论的要求。方法的统一要求用大致相同的视角、出发点、理论框架及工具观察与分析问题。规则的统一要求在观察与分析问题时必须遵循大致相同的学术规范的约束。为什么实证方法的运用依赖于这一前提,根本原因在于实证研究建立在观察与描述之上,由于事物的多样性,如果没有统一的方法与规则,无法对同一问题在大致相同的框架内进行观察与研究。经济法研究目前初步具备这样的前提条件:第一,对于国家干预经济的事实与行动,经济法学可以用逻辑或经验的方法进行观察与分析,从而形成共同的方法;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学早期使用的方法非常单一,即价值判断式的思辨,后来走向有些混乱的多元化。经过这一过程,经济法学领域逐渐认识到方法混乱的不良效应,开始寻求方法论上的共识,近年来许多学者已经为此做了大量工作。这为研究方法与规则的统一了奠定了认识的基础。第三,经多年的努力,经济法学界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前期知识,在很多基本问题上不断提高共识的程度,基本上确立了解读经济法的基本参考框架,如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从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等理论框架解读经济法,并形成了现有的经济法理论体系。这种前期知识的积累与参考框架的确定,提供了研究框架与规则的约束。在这种研究框架与规则约束下,将国家与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视为一种社会事实对待,将经济法规则作为形式与程序对待,从而为实证方法的适用提供了前提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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