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经济法问题时,归纳与演绎是最重要的推理工具。[10] 归纳是从个别事例出发,从一系列特定经济与法律事实的观察中,发现一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所给定事件的秩序。例如,从一些股东会召开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归纳并发现
公司法的缺陷。对于归纳方法的广泛运用,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指出:“在以规则和原则的形式清晰表述社会正义感的努力中,发现法律的专家们所用的方法一直都是实验性的。”[11] 与归纳的方法不同,演绎是从理论上预期的模式到观察检验预期的模式是否确实存在的思维过程。按照演绎的方法,经济法的研究活动是先从理论中演绎地推断经验假设,然后再根据经验检验这些假设。因此,在演绎模式中,研究被用来检验理论,而在归纳模式中,理论是从研究资料的分析中发展出来的。在实证主义的理论发展中,19世纪的实证主义经常依靠归纳优越论的逻辑,但到了20世纪,实证主义逐渐放弃了对归纳主义的效忠而赞成演绎主义。[12] 麦考密克认为,经验的判断不能超出可以用法律的逻辑解释的理由。[13]
不论是逻辑实证还是经验实证,实证方法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之一,仅适用于对某些领域及问题的研究。在这个范围内,实证方法是有效的,而在超出这个范围之外,则可能是无效的。就实证主义方法而言,在法学的语境中,强调对规则自身的研究,因此,逻辑实证的方法在经济法学中的运用主要限于对规则及以规则为中心的研究,即对经济法形式与结构的研究,经验实证方法则主要适用于对经济法事实范畴的问题进行考察。归纳起来,实证方法主要适用于以下经济法问题的研究:
1、经济法构成要素、体系及其规则结构。这方面的研究主要以分析哲学为理论基础,因此,是典型的逻辑分析与实证研究的范畴。对于经济法而言,这方面的研究还远远不够。虽然逻辑并不一定是科学研究的主要工具,但以社会科学方法为基本研究方法的经济法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研究”[14] ,而且经济法是一种行为规则体系,因此,研究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分析经济法语境中规则的确切含义,所以逻辑方法又变得重要起来。法国学者埃德加•莫兰这样评价逻辑的作用:逻辑的使用对于可理解性是必要的,逻辑的参照对于验证是必要的。[15]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从前我们主要使用了逻辑实证及解释的方法,通过逻辑中概念的识别与推理对其加以论证。但这种方法常常出现从概念到概念的缺陷,因而并不是特别有说服力。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今后可以更多地用经验与案例的实证方法进行研究,可增强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时势性与针对性。
3、经济法的功能。对于经济法的功能的认识,不管结论如何,目前我们主要使用的是解释的方法,侧重于价值判断。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更多地用经验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并适当地采用逻辑实证的方法,效果可能更好。例如,采用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从结构功能一致性原则出发,结合均衡论原理进行实证性研究,可以获得新的结论与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