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龙文懋
【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而许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今天“知识产权法”已经名不副实,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知识”,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不完全是“智力成果”。
【关键词】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
【全文】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以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为目的的。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就专利权、著作权而言是切合的,但若认为商标权的权利客体也是智力成果则不尽妥当。因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而商誉是产品的生产、管理、服务等一系列智力和体力活动的综合,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智力成果。(注:商标权的权利客体到底是什么颇为费人索解,有人认为就是商标标识,商标标识设计中蕴涵着智力创造,构成商标权的客体;有人认为商标标识只是形式客体,实质客体则是商誉。现今人们比较倾向于后一种看法。笔者认为,商标是商誉的象征,但又不仅仅是商誉的象征,它还包括特殊的进货渠道、良好的客户关系、人们的心理认知等各种对商家有利的条件,总体地看,它会带来竞争中的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通常与人们的认可程度相关联。)只有在对”智力成果”作宽泛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将商标纳入智力成果的范围,但如此解释的话,岂不是人类创造的所有成果都可以纳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和通说观点不同的是,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抽象的权利,它没有具体的客体。
一、财产的分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民法中财产的传统分类,是依据权利客体将财产区分为有形(体)财产与无形(体)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物品、土地、房屋等等,后者则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有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有形之物,而无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无形之”物”,比如知识成果,票据等等。上述分类是建立在财产权一定有客体的认识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追问的是,所有权总是有客体的吗?具体到被划入无形财产的每一种类型,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它们都是有权利客体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权利客体又是什么?下文拟考察之。
在英语中,无形财产或无体物有几种表述:intangible property, res incorporrales, chose in action , things in action等等,对应地,有形财产或有体财产则分别表述为corporeal property, res corporeales, chose in pos 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等等。其中intangible和corporeal这样的词汇都是描述型的,字面的意思是”无形、有形”,指的是客体能否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如果将”无形”理解为对象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那么如石油气、电力等等就都有理由被归入无形财产范围,从而无形财产不但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还包括电力、石油气等等。股票、债券、知识产与电力、石油气显然不能划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所以将”无形”理解为客体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显然不妥,这种看法关注的是财产的外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财产的内在属性的差别,而石油气、电力等”无形”财产与债券、股票、知识产等无形财产的内在区别是十分显著的:石油气、电力虽然无形无迹,但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直接呈现自己,亦即可以通过特定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也可以”捕获”;而债券、股票则很难说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是权利凭信,记载了某种权利关系,因为它们无法直接呈现自己,所以只能以约定的标记、凭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