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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笔者质疑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的财产属性相同、可以放在一起保护的理由是,对著作、专利与商标的赋权是有差别的,商标权的权利保护是一种弱保护和长保护,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是一种短保护和强保护。商标可以无限续展,而专利权和著作权经过一定期限就失效,进入了公有领域。同时商标权的保护是弱保护,它是以商品为基础的,如果商标在一定期限内不使用,商标权就丧失了,另外商标权的转让、许可使用都附带着对商品质量的严格要求,商标的恶意抢注也不被允许。
  如果将商标看成是无形财产(无客体财产),将专利、著作看成是有形财产(有客体财产),那么把商标权与著作权、专利权视为知识产权法中紧密联系的三大支柱就是一个错误。然而我们何以会长期地犯此错误?知识产权法为何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运行了相当长的时间?要想明确商标、著作、专利到底是无形财产还是有形财产、是权利型财产还是有客体财产,我们先暂时放弃考察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转而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在明了了权利性质之后,再看一看这些权利的指向,从而弄清知识产到底是有形财产(有客体财产)还是无形财产(权利型财产)。
   (一)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
  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有三大特性:时间性、地域性、独占性。对于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一种观点认为独占也就是垄断,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这是它不同于物权的特殊之处。也有学者认为独占不同于垄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知识的独占与对于物品的独占没有实质区别。(注:有人认为应该避免将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理解为垄断性,有关论述可以参考刘茂林博士的专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他们把知识产权的独占性视为对智力成果的独占,类同于商品所有者对商品的独占,这种独占区别于对商品进行掠夺性定价的”垄断”。按照上述说法,认为”独占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特有的属性就难以成立了,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只能理解为”垄断性”,只不过这种垄断是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带来的自然的垄断、合理的垄断,而掠夺性定价的垄断则是人为的垄断、不合理的垄断。
  ”垄断”一词有两重含义,经济学上的垄断是指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主要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注:垄断一词语出《孟子》。《孟子》中讲了一个”垄断”的故事,说的是在一个集市上很多人在做生意,大家都安分守己地守着自己的摊位等待顾客前来购买商品,惟有一个不本份的商人,跑到田间高坎上(古代称之为”垄断”),四处察看市场各处行情,什么东西好卖就卖什么,卖的东西价钱总比别人低一些,吸引了大量客户,十分赚钱。《孟子》把这种凭借信息优势”网市利”的行为称为垄断,是一个贬义词。《孟子》赋予垄断的含义与今天垄断二字的含义大不相同。)我们说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是在前一个意义上运用垄断一词,也就是认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导致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这种状态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的,因为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对于知识成果的载体的物权必然会发生影响。拿著作权来说,著作权人权利的核心是控制制作著作载体(书籍、影碟等)的数量,也就是拷贝的数量的权利,所以在提供著作拷贝及将其发行方面,著作权人处于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他对于该作品的市场具有垄断性权利。商标权也可以作如是观,商标权人的权利,其核心就是控制施加特定商品标识的物品的生产和投放的权利,向市场提供多少、向哪个地区投放,商标权人都可以自行支配。专利权亦如是,是否向市场提供使用专利的机会、提供多少个机会系由专利权人决定。因此,知识产权是以知识产品为基础的垄断性经营权,而不是简单的对财产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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