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知识产是类似电力、石油气那样的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却可以直接呈现自己的财产,还是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通过标记、凭信代表的财产,如同债券、股票那样?这个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商标和著作、专利是不同的,如果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那么由于商誉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以”识别性标记”——商标来代表,所以可以认为商标的性质与债券和股票类似;至于著作和专利,由于它们可以借助语言呈现自己,我们能够将其固定,性质与石油气、电力等类似,所以将它们看成”无形”并不准确,(注:因此人们常常附带解释说,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财产,但是可以”有形化”。)有人将商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笼统地称为”无形财产”,同时指出它们”可以有形化”,这实际上混淆了财产客体的”自我呈现”和通过人为地约定代表性标记来指代。那些无法呈现自己、只能以标记代表的财产,包括股票、债券、商标等等,实际上不具备特定权利客体,称它们为”无客体财产”较之”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更为准确。
由于存在有客体财产和无客体财产,我们更倾向于接受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另外两对表述:”无形动产(chose in action, things in action)和有形动产(chose in pos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前者有时也被翻译为”无形准动产”,其中”准”字的意思可以解释为可以合法占有、但是尚未占有,这些财产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从字面上看,无形准动产的意思是”诉讼”中的财产,有形财产的意思是”占有”的财产。这两个表述揭示了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无形与有形,不是根据财产的外在特征、亦即客体能否为人直观感知区分,而是根据财产的内在本质的不同来区分。无形财产往往是潜在的财产,(注:当然,并非所有无形财产都是准财产,债券就是既定财产。)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够真正成为财产,比如,拥有专利权和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实在的财产,如果不能成功地进行商业运作,它们就不可能转化为实际的收益,甚至可能带来负收益,成为消极财产。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只是准财产。而有形财产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外在有形(如房屋、电器)或无形(如电力、石油气)之物,占有它们也就意味着拥有财产。(注:有形财产有的也是准财产,比如江、河、湖、海、山脉、草原本身无从计量财产价值,虽然它们也可以作为财产标的。详见梁慧星等主编《中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有关论述。)
然而把财产区分为”诉讼”中的财产和”占有”的财产仍然是有缺陷的,它对不同财产的本质区别反映得不够直观,所以用”权利型财产”和”有体型财产”替代它们更为恰当。或者我们仍然可以沿用无形财产、有形财产这样的称谓,前提是对含义作出一些调整。所谓无形财产,就是指权利型财产,它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客体,它的性质正如古典制度经济学家麦克劳德所说:”有一种财产或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主体或者被占有的物品分离和分开。它甚至在现在的时间可能还不存在。……(它们)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完全和任何特殊的实体分开。”(注:麦克劳德:《经济学原理》,转引自[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丁树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6页。)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