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型财产(无形财产)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等(知识产为什么要纳入权利型财产的范围,留待下文论及)。这些财产之间仍有微妙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债券是既定财产,而股票、知识产是准财产,既定财产与准财产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对预期的获利的等待,而后者是对预期的获利能力的等待。预期的获利与预期的获利能力是不同的,前者从预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中取得,后者则从一系列博取利润的经营活动中取得。以债券和股票为例,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债券可以带来一笔稳定的、预知的收入的预期,而股票则不然,收入多少,有没有收入都属未定。对债券而言,无论债务人经营好坏,他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尽管他有可能因为在经营中失败而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但是在法律上他是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经营中的风险不承担法定责任,尽管可能承担实际的后果。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就必然承担无法完全收回债权的损失,然而在法律上,他有要求一笔约定收入的权利。而股权人则不然,经营中的风险是他必须承担的,虽然他享受获利的权利,但也承担风险,实际的收益是获利与风险损失相抵之后的纯利润。这种处于未定状态中的财产,实际上只是准财产,是对获利能力的预期,它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一切财产都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单股票如此,债券亦如此,但是,由于债券所能带来的收入是预知的,所以相对于股票而言,它是确定的财产,而不是有待形成的准财产,它和有形财产如房屋、电器等都可以看成是既定财产,而股票、知识产权要通过经营才能最终形成的财产则是准财产,它只是获利的法定许可和预期,能否获利、获利多少取决于实际的获利能力。准财产和权利型财产还不完全相同,准财产一般是权利型财产,而权利型财产则不一定是准财产,象债券那样的权利型财产就不是准财产。
二、知识产的性质
上文我们将财产区分为无形财产(权利型财产)和有形财产(有客体财产),又将无形财产进一步区分为既定财产和准财产。那么,知识产是无形财产还是有形财产?是既定财产还是准财产?
按照通说,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广泛意义上的”智力成果”,它应该属于有客体财产即有形财产之列。但本文认为著作权和专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表现为一定的创作和发明,商标权的权利客体则是以一定符号代表的商誉,那么商标应该算作无形准财产。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也将发生”分裂”,因为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既定财产与准财产统统纳入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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