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图文不相匹配。
真实的图片和真实的文字报道一贯是现今新闻媒体追求 “图文并茂”格调的价值趋向。但是当文字报道符合客观事实而图片与文字报道不相符合时也一样会造成新闻侵权。例如,在《南方周末》6月14日法治版刊登的《法律文凭贱如粪土?》一文中,就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扩张和法学院校的发展问题陈述了作者自己的观点,但该文却将 “西北政法学院”校名的图片附于左上角,尽管文章内容没有对该校有负面的评价,但这种版面布置易导致很多读者误将图片与标题错误联系,一定程度上给该校校友和学校名誉造成了伤害,引起广大校友和师生的不满。为此,该报社即在下期的同等版面向西北政法学院致歉。此种类型的新闻侵权虽然没有辅助法律手段解决,但他所对西北政法学院名誉造成的损害却是现实的。也是因为南方周末在意识到自己的侵权事实后主动采取了补救措施才得以让此类诉讼加以妥善解决避免了新闻侵权引起的诉讼纠纷。图文不相匹配的新闻报道往往是在新闻真实或是图片真实的前提下,图片与文字报道不相符合,并造成大众对新闻报道的误解从而降低对公民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评价。如,新闻的文字报道是关于知假卖假的小贩,而图片在匹配时却错匹配成了某一娱乐明星,这样对于这一明星的个人名誉显然造成了伤害,也当然的会引发新闻侵权诉讼。
3、评论不当。
新闻评论包括新闻媒体所发表的社评、述评或是编者按及本媒体对社会事件所发表的看法或是转载其他媒体的同类评论。新闻评论是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新闻评论的独特魅力,不仅在于对受众全方位的启思性,更重要的是,它以及时、深入、针对性极强的新闻关注和人文关怀,对国计民生和人生痛痒予以深度触及,并揭示出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精神历史。[6]新闻评论的社会引导性往往对公众具有较强的指向性。特别是监督性新闻评论,更容易对社会公众的价值趋向形成引导,而一旦评论不当极易对新闻当事人造成名誉的损害。在评论的前提条件下,更应该审查新闻报道事件的真实性,一般新闻评论都是针对新闻事件的,而当新闻事件都失实时新闻评论当然的也会处于评论不当的境地。新闻评论一般有褒义和贬义的评论,对于贬义的评论,因为这是在明显的降低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评价,当新闻事实失实时所引发的评论势必对新闻当事人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新闻评论是针对新闻实践所发表的看法意见,而当评论者没有对新闻的事实搞清楚而枉加评论时当然会给被评论者造成影响。而对于褒义的评论,一般认为,其对于他人的权利没有造成损害而且还在增进社会对他人的社会评价。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当然地不构成侵权。但是对名誉权的的侵犯在构成要件上是有其他方面的客观要件,仅仅用损害事实来界定是否侵权是司法实践中较常应用的模式,而“受害人”的自身感受和社会由此新闻评论而对其先前的认识因为评论所引发的影响既而导致客观事实与评论事实不一,这样对“受害人”的影响也是在无形中打扰了应该享有生活安宁权的民众正常生活,所以我们还是倾向于认定此类报道属于侵权行为的范围。大多数公民都期望过上安宁稳定的生活并不想受到他人的关注(我们当然不排除一些喜欢受到关注人存在)。所以正常生活的打扰即可认定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褒义的评论虽然没有造成被评论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但其所引发的被评论者内心因为评论所导致的拔高痛苦却从另一方面侵害了被评论者的权益。所以我们认为,在对某一个人进行褒义评论时也应坚持客观的公正,而不是一味的拔高赞扬。若仅仅是在某一事件上对个人进行扩大性的拔高赞扬,这在社会上引发的争议也是种侵权的特定方式,因为大多数公民还是想过正常人的平静的生活,当媒体对其进行任意的拔高评论时这势必是在影响他的正常生活,也即在扰乱他正常生活的同时侵犯了他的合法的生活安宁权。
4、暴露公民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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