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侵权释义
关于新闻侵权的定义,学界现今基于种种认识角度和分析视角的不一有几种不同的定义,而关于新闻侵权的总体表述大致在学界却趋于一致。魏永征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1]孙旭培先生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2]王利明先生认为:“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伤害了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3]。从上述关于新闻侵权定义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新闻侵权的一般特征:1、新闻侵权的发生总是和新闻传播活动紧密相关,离开了新闻传播,新闻侵权的定义即不复存在。2、和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新闻侵权的客体比较单一,可以概括的说,就是侵害公民个人的人格权和组织的名誉权。3、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总是由于新闻报道的失实或评论的不当或是由于新闻从业者过失或故意的行为降低了个人的社会评价或降低了组织的名誉度才引致侵权行为的发生。4、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往往不像一般侵权行为那样有明显的损失或是有明显的利益受损,因为在大多新闻侵权的发生过程中,对公民个人的损害常常是以精神利益的损害为主,而精神损害的发生又往往难以明确地权衡损失数量,只能以一般社会人的理性为原则,结合当事人和同等事件的感受和认知去分析。5、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较之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更为特定的方式,例如更正和答复就是新闻侵权责任承担的特定方式。6、新闻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比一般民事侵权对个人和组织的影响范围更广泛,损害化的程度更高,由于新闻传播在短期内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特别当某一新闻报道经过大报名刊报道后,他所传播的范围更是难以想象,在此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范围当然的相比于一般的侵权要宽泛得多,所以在预防和消除新闻侵权的影响上较于一般民事侵权更为难以操作和规范。综合上述新闻侵权的特征。我们认为,新闻侵权是指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由于媒体工作者故意或是过失实施的传播行为侵害了他人人格权或组织的名誉权,并由此导致他人人格利益和组织的名誉权益受到侵害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的不法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成因
新闻侵权也是民事侵权的一种,也当然的具有同民事侵权一样的成因,但除此之外,由于新闻侵权的特殊性,即具有的特殊成因又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
1、新闻内容严重失实。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而我们所讲的真实,不是个别意义上的真实,而是整体上和本质上的真实。[4]新闻报道所叙述的事实脱离和违背客观事实未能反映事实真相的现象即导致新闻失实。新闻报道中的人物、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重要情节等因素都是新闻读者所关注的对象,而新闻从业者在这些方面的过失或是不负责任由此导致的读者误认或是张冠李戴即会对新闻中的当事人造成人格权的损害。但是要求新闻报道做到一字不差也不可能,新闻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总是有着无限趋近的隔阂,而新闻从业人员只能无限接近客观真实,力求达到与客观真实的无限靠近。新闻采访所得到的新闻真实和通过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总是与客观真实有着天然的距离,只要这种距离没有导致当事人的人格利益或是个人权利的损害,那么这种与客观真实有冲突或是有间隔的“真实”就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注意,只有当新闻报道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并造成个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可认定为新闻侵权。一般的在细枝末节上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并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例如,在时间的叙述上,当事人是在上午9点与人发生争执并打伤他人,而新闻报道中却说成是上午10点,这样的事实也是与客观事实不符,但不影响新闻报道的总体真实,不应认定为新闻侵权。再者,与客观事实的不符也应以对个人或组织的人格权或名誉权造成损害为前提,但在特殊的案件中损害事实并不一定在新闻侵权案件发生后就显现出损害事实。例如,客观事实是某人因为家庭琐事而不小心推了一下家人,但这一推刚好把家人推下楼梯从而导致家人重伤,在新闻媒体报道这一事件时却成了某人因为家庭琐事而残忍地把家人推下楼导致家人重伤。这样的新闻报道明显是与客观事实不符,也当然地对新闻当事人的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因为当媒体这样叙述时,社会公众肯定会对某人的个人减低评价并进而影响他在社会中的正常地位。新闻侵权的诉讼由此发生也势在必然。曹瑞林先生认为:“失实有主要事实失实和大部分事实失实之分,后者是指在一篇报道中,所传播的内容大部分虚假。[5]我们认为,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主要内容和情节(这些内容和情节影响对新闻事件的定性)失实,二是多数事实和情节失实(并且这种事实和情节的的失实达到了足以影响新闻读者对新闻客观认识的程度)。如果在某一细节的表述上新闻报道所阐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没有达到读者对新闻事件的定性认识和对新闻当事人和组织的权利减等,这样的报道即不属于新闻失实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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