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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王效贤


【全文】
  证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向司法机关表达自己所感知的案件客观事实的自然人。证人一般身临案件现场,耳闻目睹案件发生,发展的全部或部分过程,证人将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在今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完善。
  一、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1款也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可见出庭作证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也是证人应尽的法律义务。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或拒不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证人出庭作证消极
  司法实践中,有些了解案件客观情况的证人,对于出庭作证态度消极,缺乏责任心,往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多方做其思想工作,证人仍不愿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一听说要让他出庭作证,不是躲避,就是推说没时间,大多次动员,计明利害关系后,才勉强答应出庭作证。
  (二)证人拒绝出庭作证
  有些证人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找其调查材料时,能够积极配合,但当事人要求其出庭作证时,他去一口回绝,不论怎样做工作,他就是不出庭作证。法院通知其出庭,他也无理拒绝,使当庭质证、认证难以实现。
  (三)证人拒不作证
  有些证人明明亲眼目睹了案件的发生过程,对案件情况了如指掌,但当找其出庭作证时,他却推说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没有看见,或者说时间长,记不清了,有的干脆在审判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言不发,拒不作证。
  (四)证人出庭作伪证
  有的证人虽然能够出庭,但却走向另一个极端,为当事人出具伪证。司法实践中,能够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都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有的本身可能与案件结果有嫠上的利害关系。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受当事人指使、贿买或胁迫,故意隐瞒、编造、歪曲有关事实和情节,包庇犯罪,陷害无辜。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对案件审理造成极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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