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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二)证人担心遭受打击报复
  在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会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重大影响,而出庭作证更容易引起一方当事人对证人的不满和怨恨。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证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例屡见不鲜。在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很多证人担心“祸从口出”,招来打击报复,为避免出庭作证引起的不利或尴尬,便以种种理由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证人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必须花费时间和精力,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要支出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费用,还会造成工资、奖金、经营性收入等误工损失。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对该部分费用开支和误工损失如何补偿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此虽有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证人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当事人阻止证人作证
  当事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谁主张,谁举证”诉辩式审判机制下,他们为避免自己在诉讼中败诉或受到刑事追究,往往置法律规定于不顾,采取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对其不利的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受当事人的殴打、拘禁、恐吓等暴力阻止,有的“敢怒不敢言”,有的则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证人受当事人的金钱贿买,则经不起“糖衣炮弹”的攻击,拒不出庭作证或出庭作伪证。
  (四)证人规避法律有机可乘
  民事诉讼法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是对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例外规定。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使部分证人得以规避法律,拒不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第2款第(4)项关于有其他原因,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概括性规定,也给部分证人规避法律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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