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五)法律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缺乏外罚性规定,对伪证制裁乏力
  我国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或拒不作证的证人却无相应的处罚性规定,没有建立起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使证人依法作证的义务性规范缺乏国家强制力保障。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以“出庭通知书”的形式传唤证人到庭,该通知书对证人无任何强制约束力。法律虽然规定了伪证行为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证人证言真伪难辩,再加上制裁的批准程序较严格和烦琐,鲜有证人因作伪证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事例,法律规定得不到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伪证行为。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措施
  解决证人不愿出庭,拒不作证或作伪证问题,应从完善立法入手,做好以下工作: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要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必须解决人们的观念问题,通过新闻报道、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制建设,清除人们思想深处的懦弱保守、明哲保身的封建残余。通过多渠道普及高等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使每个公民认识到出庭作证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要在社会上树立依法作证的正面典型,大力弘扬伸张正义、敢于同恶势力斗争的精神,使依法出庭作证的观念深入人心。
  (一)强化证人保护制度,消除证人疑虑
  证人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等打击报复的,要依照刑法308条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笔者认为,对于证人保护可分为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所谓事前保护,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在法庭确定的开庭日期,对于拟出庭作证的证人,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治安联防组织给予重点保护,防止当事人以暴力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所谓事后保护,就是设立证人控告、人民法院跟踪回访等制度,证人出庭作证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对侵犯证人人身权利的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震慑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也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跟踪回访,树立起对证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观念,以彻底解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二)完善证人费用补偿制度,保障证人经济利益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降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证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为了调动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统一的证人出庭费用补偿制度,规范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的支付方式。补偿的办法,可由证人提交有关费用单据和误工损失证明,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由人民法院从设立的专项基金中先行支付补偿,待案件审结后,有关费用可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判归败诉方承担,刑事公诉案件由国家财政预算拨付。证人到庭后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自行负担。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