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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首先,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妨害了诉讼。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质证,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不出庭、拒绝作证或作伪证,使得有些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证人不出庭也不利于审判人员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及专业技能等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客观性程度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不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妨害了诉讼活动的进行。
  其次,影响了审判质量,降低了办案效率。
  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之一,它不仅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且能够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在有些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唯一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证人如果不出庭、拒不作证或作伪证,可能使审判人员对案情陷入错误的分析、判断,导致错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审判质量。同时,由于证人证言不能及时得到审查核实,使案件久拖不决,延误了审理期限,降低了办案效率,浪费了诉讼资源,这与审判方式改革所要求的“优质高效,公平公正”是格格不入的。
  第三,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除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此可见,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是由提供住房住房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人不出庭致使当事人的主张因缺乏相应证据而得不到支持,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成因
  证人出庭作证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证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制度方面的制约。笔者认为,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存在,主要原因如下:
  (一)证人法律意识淡薄
  审判实践表明,证人出庭作证率与其自身文化素质的高低及法律意识的强弱在某种程度上呈现一致性。我国有两千余年的封建统治,传统观念在人们内心积淀深厚,“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世哲学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加上当前我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特别是在经济文化发展落后的农村和边远地区,文盲和半文盲在人口中还占有一定的比例。证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依法作证的义务观念,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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