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中央决策层已充分意识到了重建信用体系的迫切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从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进行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逐步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已被列为重点内容之一。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范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1、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网”,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企业的资信信息.企业一旦有违反诚信的情况即可公之于众,这将大大加强企业的行为自律。
2、用市场手段建立发达的征信服务业,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开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从业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开、中立的形象。
3、建立社会公示制度,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经公证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受损方均可通过媒体的发布进行公示,督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信用监督。
4、成立由政府部门和民间企业组成的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这一机构的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发展等。
(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与国际接轨
我国已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的金融体制和制度向国际惯例靠拢,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如能在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之初就注意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接轨,即可避免在国际统一大市场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降低交易成本和立法成本,提高社会效益。
2、应注重强调个人的资产信用
我国过去无论在宣传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过分地强调个人的道德信用而忽视了个人的资产信用,这不利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任何理性行为人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规范自身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