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和体系也相当完备。如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系统,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在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有《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等;在还款方面的法律有《破产法》等。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美国相关法律也不断地加以修正。
美国信用制度的运作机制也相当完善。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或私人企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 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贷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例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它们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的种类及余额、偿还历史等各种信息.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和历史的资料.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的第一步。如果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施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客户出现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银行信用贷款资金安全的迹象,银行要加强与该客户的联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降低该客户的资信等级,以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构想
我国《
民法通则》、《
合同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和《
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5]
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
证券法》对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而对受害人却没有给予补偿。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如“红光实业案”、“亿安科技案”等。虽然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担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大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