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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律制度研究

信用法律制度研究


钟明霞


【全文】
  一、信用:当今中国最稀缺的资源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个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不协调发展,密切相关。计划经济时代,信用问题暴露得并不明显一切依政府计划行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来自政府和党团组织的权威,而政府和党团组织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信用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到了互联网时代,信用几乎是电子商务的灵魂。一个法治社会,最大的特征就在于人们的合法预期受到保护,各种社会主体都应是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的恶化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市场交易秩序、危及交易安全,甚至影响到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信心。信用危机已经成了关乎市场经济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生死存亡问题。目前我们面临的信用危机可以归结为两大类:
  首先是商业失信,表现最明显的莫过于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诚实信用无从谈起。面对虚假的广告宜传、营销人员的信口雌黄,消费者再严加防范、小心戒备还是屡屡上当。据统计,1998年我国市场上充斥的假冒商品总值超过1300亿,不但老百姓深受其害,也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信誉损失。而屡禁不绝的金融诈骗、恶意逃债,使金融企业放贷投资如临大敌、寸步难行,也使担保者提心吊胆、如履薄冰。以个人信贷为例,曾经在全国率先开展的上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由于运作当中频频发生信用危机,如今风光不再,这一新事物正陷入全面退出的尴尬境地。[1]而集资诈骗、信用证诈骗等破坏商事信用的犯罪更是触目惊心,危害严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心脏”,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犹如向“心脏”刺上一刀,轻则破坏银行信用,让银行蒙受损失,重则造成金融风险,甚至酿成金融危机.再有上市公司造假,也几乎到了泛滥的地步,从银广夏到郑百文,从大庆联谊到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虚构利润,有钱时猛扩张,没钱时用骗术,不但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众说纷纭的股市蒙上了一层阴影。
  其次是政府失信,这样的例子也是频频可见。河南省某地前不久发生了这样一起诉讼,捉凶市民状告公安机关悬赏未付酬。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7条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但河南某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悬赏却不兑现,显然违背了上述法律的基本原则,也自然破坏了国家机关应有的信用,山东省临沭县政府因被告上法庭,无胜诉可能的县政府为了“反败为胜”,竟然集体出具伪证。[2]这反映出了部分基层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较普遍的信用缺失。市场经济中的信用不仅是企业信用,是交易双方的信用,更是政府的信用。政府信用的缺失,不仅会让民众处于绝境,而且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就外资BUT[3]而言,外商回报(外方运营期间的购买协议)无法兑现,是外商在中国投资BOT项目的主要风险。由新加坡国立大学博士后王首清先生主持的一份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这份针对全球介入过中国BOT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列出了外资BOT项目在中国的123项风险的不确定性,排在最前的就是中方信用风险。[4]当然,在很多BOT项目的合同中,政府守信的成本过高,也加大了政府守信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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