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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律制度研究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首先应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尤其要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民事责任制度不但能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不法行为人,还可有效地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强化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也有利于减少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这也是符合中国加入WTO的要求的。[6]在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法的有益经验,上市公司只要没有履行诚信义务,就应认为是违法,就要对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投资者的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损失额.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而且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我国虽然在法律上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法人地位却要高于自然人,所以经常会出现法人损害自然人利益但却不受惩罚的现象。因此吸取美国有关法律的精华,对建设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次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的专门法,将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我国企业信用意识之所以淡薄,除了企业自身尚未建立起内在的信用责任制度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与社会没有对企业构成强有力地外在信用约束机制。从市场层面讲,由于没有建立必要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和全国统一的信用登记制度,致使失信行为并不构成对企业信用的损害。从社会层面上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依然没有起到应有的强约束作用。在个人信用立法方面,尽管深圳市已经率先发布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其他一些城市也已经开始试点,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规范个人消费信贷的专门法律。为拉动内需,我国鼓励个人信用消费,如果不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必将制约经济的发展。立法先行则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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