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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法律制度研究

  在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信用体系的不成熟、不健全,直接影响到人们的诚信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国民信用状况恶劣主要是源于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和强烈的维权意识,由政府指定贷款和指令形式形成的信用关系缺乏切实的保证;对于失信赖帐等行为惩处打击不力,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薄弱、提供的服务水平不高等原因。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亦指出,普遍失信现象在于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对人们的行为有不良诱导作用,即对失信行为惩罚不严厉,而守信行为的收益不明显。事实正是如此,当人们发现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还不成熟,有许多空子可钻,另一方面感觉到不守信又没有什么惩罚,反而有获大利的情况,他必然会选择不守信。由于对违规行为处罚太轻,长久下去,守法经营的人就有可能被同化.政府失信也是如此。信用约束实际上是利益约束,法律对政府信用的约束之所以无力,是因为百姓的“人心选票”不能决定官员的仕途,所以当下官员信用缺失并不意味着任何利益损失。普遍的信用缺失,不仅导致个人、企业交易成本和社会总成本的大大提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而且会严重地侵蚀社会诚信资源。当信用成为稀缺资源,不仅使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遭受破坏,更为严峻的是,广大公众对文明社会的美好信念也由此产生动摇。
  二、美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及其运作机时
  美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和信用体系极其发达和完善,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楷模。它有一整套严格的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根据美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诚信是公司对股东应尽的义务,一旦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就被认为是违法。在约束上市公司方面,美国法律认为,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存在的依据就是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诚信的原则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披露信息,就违反了有关法律,构成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原因。美国法律确立了诚信第一的原则,并用此原则取代了其他证明和争议。这是非常明智的,这种规定将上市公司置于一个必须诚信,否则没有退路的境地里,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而我国目前还在为投资者是受其他人信息误导还是受上市公司信息误导,或是自己操作不当等问题争议,使得股票索赔往往成了久拖不决的马拉松,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形成约束。
  在美国,上市公司一旦违规,所有的关联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都可以成为被告,一起向持股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任何签署了报告的人;2、公司全体董事;3、会计师、评估人员、工程师、其他编制和确认报告的专业人士;4、证券承销商。也就是说对持股人的索赔要求上述人员都有责任给予赔偿。尤其是连带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持股人可以不起诉上市公司而直接起诉关联人要求赔偿,不必非要等上市公司破产倒闭、无力赔付时关联者才尽赔偿义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有担保的银行债权通常作为第一顺序被列入赔偿顺序,所以在破产赔偿案中,持股人往往从上市公司得不到补偿。将利益相关者列入被告,就使得持股人有了利益保障,可以和银行等债权人一样有平等的机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从美国最近发生的“安然事件”来看,上市公司一旦作假,基本上要遭受灭顶之灾,而且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也要受到严惩。“安然事件”败露后,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就因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而付出了解体的代价。此前安达信还因对美国废物处理公司16亿美元的假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被美国证交会罚款700万美元,公司的四个合伙人也因“职务行为不当”被判罚3万-5万美元,实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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