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神灵信仰引致的信息自我披露是建立在古代社会较低认知能力的基础上的。由于系统性认知水平低下及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手段,人们之间往往分享了其当下知识无法辨识真伪的虚假因果判断。然恰恰是这类今天看来错误的信念保证了被甄别者对博弈双方的策略收益预期稳定在满足激励兼容约束条件的格局上,为诱使被甄别者通过自我选择暴露私人信息提供了充分的激励。而在今天,大部分人已不再笃信“举头三尺有神明”,不再把诸如“城隍断案”之类当回事,[31]那么,“用谲”中被甄别者对双方的策略收益预期将发生逆转——其不再把客观上暴露身份的策略视为隐蔽信息的效率选择,原本满足激励兼容约束的“谲”也被打破了。可以说,“神灵信仰在限制人们发现事实能力的同时又增强了人们发现事实的能力”是一个语境化的命题,是特定社会生活条件支持下的产物,一旦将之置入现代工商社会的语境,其有效性就会被打折扣。易言之,神灵信仰在成功地诱使被甄别者把客观上的劣策略当成既定情境下实现个体收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并与裁判者先在的决策安排构成各方无力也无意偏离的纳什均衡之时,也预设了立基其上的信息自我披露机制在现代社会的命运——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更多、更有效的事实发现手段问世,人们将不再分享关于神灵效应的虚假判断,这一纳什均衡就会由于外部支持条件的丧失而被打破,附着其上的信息披露功能也将随之萎缩,新的替代性设施将会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依凭。[32]
五
在现代人的视野中,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神灵信仰常常被视作事实探知的障碍,并被贴上“愚昧”的标签。这一简单化的、模糊语境的论断很可能遮蔽了一些全面理解古代社会之有序运转的重要知识。本文以一则清官断案为例,运用博弈论方法进行相关数量关系的推演,以细致地展示神灵信仰——这一现代语境下被排除出事实探知可行手段集合的古代现象对当时信息甄别具有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并对其适用边界给出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然道理并未过时的唯物论解释。按照现代中心主义的进路,用现代语境置换历史语境,甚至用自己的“时代意见”来放逐“历史意见”[33]是不鲜见的,本文立基于信息经济学、博弈论推演而形成的“同情式理解”,或许有助于重新考察、评价我们习以为常却往往又容易掉以轻心的“迷信”、“陋俗”,为以社会科学的视角更全面、细致地考察中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司法运作的真实面相提供一种可能。
【注释】 依据法史学界的通说,“清官”是与谳狱中“遇审囚徒,无论轻重冤枉,直笞挞而已”之酷吏相对立的、能够“不任刑”且“每一案出,人人称服”(张瀚《松窗梦语》卷一,萧国亮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页)的司法官员,本文从其所指。
作为迷信的一种,古代神灵信仰与原始崇拜、禁忌、巫术等一道,被现代文明人视为荒诞、愚昧、可笑的、古人认知能力低下的表现。社会人类学家指出“我们总易于把迷信看作是一件不折不扣的坏事。”(J·G·弗雷泽《魔鬼的律师——为迷信辩护》,阎云祥、龚小夏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第1页)。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24页。
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34页。
郑克:《折狱龟鉴》卷七,刘俊文译注点校:《折狱龟鉴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32页。
本案中陈述古以将钟“帷之”、且“引囚以手入帷摸之”等细节表明外部观察者的视线已被布帷阻隔(虽然是“用谲”者主动为之),因此本文不讨论窃贼的摸钟/不摸钟策略选择能够为知县从外部直接观察的情形。
若参与人的行为符合序贯理性要求,则给定该参与人信念和其他参与人行动时,该参与人的行动必须是最优的。参见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56页;另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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