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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1]断案

  在知县一边,我们的模型化分析不仅要注意其作为个体的司法智慧,更要揭示这种智慧得以在司法实践中顺利运转的支撑性要件。“用谲”之成功者,关键是在零和博弈中能够将一系列环节整合成博弈对手看来能最大化其自身收益、实质上却是最大化“用谲”者自身收益的虚假空间,诱使对手把客观上的劣策略当成占优选择。而这种诱导机制设计的成功与否,又取决于对手被拉入博弈场域时的信念、以及信念支配下的策略收益预期。
  古代社会中,神灵信仰是一个普遍现象。人们对于神灵存在及其效力的笃信是一种共有知识(common knowledge),[11]它往往成为人们彼此之间预期一致的聚点(focal point)。[12]因此,知县不难在对民间普遍信仰大体准确估计的基础上确定窃贼的信念,进而正确把握在该信念支配下形成的、窃贼对于自身策略选择的收益预期(见图1),为诱使窃贼将客观上暴露私人信息的劣策略当成隐蔽信息的最优选铺下第一块基石。
  高明的是,知县在洞悉嫌疑人共有的神灵信仰时又与之拉开距离——他并未与博弈对手分享神灵效应为真的错误认知,相反,他借助“阴使人以墨涂钟”的办法把神灵信仰对于笃信者的行为导向作用与一般人“做贼心虚”的心理特点相关联,并通过“帷之”共同构建出一个虚假的、然窃贼看来能够混同于无辜的收益最大化空间(窃贼以为在布帷的笼罩下知县无法观察到其逃避甄别的不摸钟策略;殊不知,这个形式上阻隔外部观察者视线的装置其实是其私人信息自我暴露的辅助性激励资源),把事实上不起甄别作用的“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转变成有效的甄别机制——不敢按照甄别要求(哪怕只是形式上的要求)行事与做贼心虚之间具有可以为生活经验所检验的因果关系,从而将窃贼与无辜成功地分离开来。
  然而,分离均衡的实现是以窃贼未能预见到知县并没有和他们分享关于“神钟发声”与“触者为贼”的虚假因果关系判断为条件。如果窃贼能够洞见知县的真实信念,只要将之与知县的公开话语表述形式相对照,很容易使得窃贼或多或少觉察到“其中有诈”,进而促使其将不摸钟与“做贼心虚、暴露身份”联系起来,并导致此时窃贼对双方收益预期与知县在“用谲”时对双方的收益预期相同(见图2与图5):知县看来导致窃贼信息暴露、从而实现甄别目标的不摸钟策略,同时也是窃贼看来暴露自身信息、从而导致所欲求的混同均衡不能实现的(窃贼)劣策略。由于不可能指望窃贼选取劣策略,知县无法借助窃贼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诱使其通过自我选择暴露私人信息。因此,知县要想“用谲”成功,就必须保证窃贼能够相信知县的真实信念与其公开的语词表述相一致,进而确立窃贼“自己(在神灵信仰支配下)对双方收益预期(见图1)与知县对双方收益预期相同”的判断;而民间神灵信仰“common knowledge”——你信神、我信神、你知道我信神、我知道你信神…….余此类推——的特性、加之知县 “使人迎置后閤祠之”、“自率同职,祷钟甚肃”——一种对自身“神钟有灵”信念的虚假信息传递——以强化神灵信仰,[13]恰恰成功地阻断了窃贼可能窥得知县真实信念的通道,将窃贼的策略收益预期稳定在如图1所示的格局上,使得知县“用谲”必需的激励兼容约束条件得到满足。在这里,正是基于对民间信仰分布的正确估计(这一点在古代农业社会不难做到)和对神灵效应异于民众的个体化认知,知县能够准确把握和预知窃贼最可能出现的策略收益预期(见图1)以及“用谲”后各策略实际对应的所得收益(见图5),从而成功地设计出诱导窃贼通过自我选择暴露私人信息的激励机制,并作为清官的司法智慧载入史册流传后世。
  
  三
  较之现代工商社会,古代农业社会发现已逝事实真相的费用是高昂的。首先,由于“初民不能很好地理解自然规律(信仰魔力和巫术几乎是初民社会普遍的现象),缺乏书写方法无法记录,缺乏现代通讯技术——这些意味着和当代社会相比,初民社会获得信息的成本更高”,[14]人们往往分享了不少重复发生且相对恒定现象之间的虚假因果关联,[15]并以此来确定案件的法律责任人。比如,人们常常认可案件的发生与行为怪异的人之间的共生关系,相信针扎面人,巫蛊诅咒可以致人疾病甚至死亡,而且对之处以死刑亦是前现代社会的普遍作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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