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灵信仰、信息甄别与古代清官[1]断案
吴元元
【摘要】在现代中心主义的视角下,神灵信仰往往被视为事实探知、尤其是案件侦破过程中事实探知的障碍。然而,在古代司法实践的“用谲”中,却不难发现其对于发现事实真相、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的积极意义。本文以《折狱龟鉴》中“摸钟辨盗”的故事为例,运用博弈模型进行简要的数量关系推演,分析故事蕴涵的信息自我披露原理,揭示神灵信仰基于激励兼容约束的满足而对信息自我披露机制有效运转的构成性作用,以及神灵信仰对于古代社会刑罚安排严厉程度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作者对该机制的适用边界、前景去向给出一个唯物论解释,以期为通过社会科学的角度更全面细致地考察中国古代司法运作的真实面相提供一种可能。
【关键词】激励兼容约束;神灵信仰;信息甄别;古代司法运作
【全文】
从因果范畴的意义上看,案件侦破是一个运用既有认知技术手段,对已逝事实进行有限度的探知和再现,以确定嫌疑人与案件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过程。这一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关键在于侦查主体能否有效地将只有枉行者自身拥有、而包括侦查者在内的外部人不拥有的“私人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揭露出来。与现代侦查活动可以便利运用的因果关系科学知识相较,古代社会广泛存在的神灵信仰往往被看作是发现事实真相、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的一大障碍。[2]然而揆诸史乘,却不难窥见其在信息探知活动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不同于人们熟知的“神判法”那样,以无法为时人理解的所谓“神力”引起的偶然性因素来确定枉行者和法律责任的归属,神灵信仰可以支持外部裁判者通过某种机制诱使枉行者采取在其个体视角下隐蔽、客观上暴露私人信息的决策,以将其与无辜有效分离。按照法史学界的界定,这种机制的设计和运用称之为“用谲”;[3]而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则是一种信息甄别活动——“当不拥有信息的(博弈)参与人选择的行动使得拥有信息的(博弈)参与人以暴露该信息的方式行动时,信息甄别(screening)就发生了”。[4]
本文以《折狱龟鉴》中“摸钟辨盗”的故事为例,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故事蕴涵的信息自我披露原理,揭示案中信息披露机制得以有效运转的社会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指出该机制的作用范围和前景去向,以期有助于增进对于非常规事实认知手段——甚至常被目为事实真相发现障碍——的神灵信仰的语境化认识。
一
《折狱龟鉴》载:陈述古密直,尝知建州浦城县。富民失物,捕得数人,莫知的为盗者。述古绐曰:“某廟有一钟,至灵,能辨盗。”使人迎置后閤祠之,引囚立钟前,喻曰:“不为盗者,摸之无声;为盗者,则有声。”述古自率同职,祷钟甚肃。祭讫,帷之,乃阴使人以墨涂钟。良久,引囚以手入帷摸之。出而验其手,皆有墨,一囚独无墨,乃是真盗,恐钟有声,不敢摸者。讯之,即服[5]。
本案中,摸钟测试的博弈参与人(game players)可分为两方:一方是包括真正窃贼和无辜在内的盗窃嫌疑人,一方是力图将窃贼从全体嫌疑人中有效甄别出来的知县陈述古。对于嫌疑人来说,他们具有的私人信息具有两重可能——或者是窃贼,或者是无辜,并且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其自身所属的类型。参与测试的无辜因其并未实施盗窃这一枉行,故不怯于按照测试要求选择行动决策以显露自己的所属类型;窃贼则力图通过策略选择混迹于无辜之中,从而掩盖其真实身份以逃脱知县的甄别。对于知县而言,他知道参加测试的嫌疑人分为两类:窃贼和无辜,但他并不知道窃贼的确切所在,必须通过嫌疑人在测试当中的行动决策来实现窃贼与无辜的分离。因窃贼被成功识别后将自动与无辜相区别,由追查真犯的测试目的决定,本文的分析框架将博弈主体简缩为:知县作为不拥有(有关窃贼的)私人信息的一方,窃贼作为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不再将无辜纳入本文的博弈分析框架。
从博弈类型来看,窃贼若掩盖失败则知县识别成功,窃贼掩盖成功则知县识别失败,一方所得即为一方所失,双方不存在合作空间,从而形成零和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