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杨斌:《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涉外税务》1997年第4期。 参见丁淼:《从GATT到WTO看国际税收的协调和一体化》,《涉外税务》2000年第5期;沈秋明:《谈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秋季号。 参见刘剑文、熊伟:《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单文华:《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参见本书《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一文。 参见邓力平:《经济全球化下WTO与我国税制改革》,《税务研究》2000年第4期。 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参见刘心一:《税式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页。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85页。 参见陈清秀:《税法总论》,(台)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70页。 在评价投资气候的斯托伯氏“等级尺度”法中,税收优惠属于“外国企业与本地企业的差别待遇”一栏,列在此栏第三位,所规定的最高分数与“资本外调自由”、“政治稳定”等因素相同。 参见韦特·P·甘地等:《供应学派的税收政策》,许建国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132页。 参见沈秋明:《谈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秋季号。 参见刘溶沧等:《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税务研究》1999年第1期。 参见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64-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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