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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法的理论分析(一)

  事实上,国民待遇制度的内涵并不绝对的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和限制,“无差别”也不是内国国民和外国国民之间的完全相同。我们应把国民待遇原则置于WTO的整个规则体系中来考查。国民待遇原则是WTO规则的一部分,WTO还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变通实施某些规则,WTO也允许一个主权国家为本国特定的利益考虑,对某些原则制定出不予实施的例外情况。所以,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无例外的要求对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规定完全一致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每个国家都对外国国民在某些领域的权利加以强调或限制,又会对另一些领域的义务给予加强或豁免,例如一国即使对外资持很开放的态度,也会禁止外国国民投资于国防、军工等领域,但这并不构成对外国国民的“次国民待遇”。我国在涉外税法领域之所以没有达到国民待遇的要求,并不在于我国客观上使外国国民承担了比本国国民少得多的纳税义务,而在于这种少纳税的优惠待遇是不完全符合WTO所允许的国民待遇之合理例外的。有些优惠措施既不是出于我国发展特定产业的目的,也没有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发展的目标。
  另外,在关税减让原则下,我国现行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经过持续几年的下调,已降至17%左右,但与WTO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目前美国关税水平为3.1%,欧盟为8.9%,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税率为12%,可见,我国的税率仍属偏高之列,尚需逐步削减以达到WTO的要求。
  最后,在透明度原则方面,WTO要求对有效实施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我国显然尚未达到此项要求。问题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虽做到了公布,但对涉外税收优惠、税收征管有更直接指导意义的各种政策、文件、内部规定却是不完全公开的。这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文件等都极大的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但纳税人对这些不公布的政策、文件是无法知悉的,这使我国的税收规定表面上做到了公开,但实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暗箱操作”。问题的另方面在于我国存在的名目繁多的税外收费,其中大量的费用是应纳入税法范畴而以费的形式存在的。这些费的缴纳、扣除和减免等都由收费部门自己掌握,企业很难事先预料,更无透明度可言。可见,我国在涉外税收法规的透明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公布,而是在我国更有效实施着的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是不完全公开的,大量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是不纳入法律轨道的,这从整体上使我国的法律环境难以达到WTO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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