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法的理论分析(一)
宋丽;刘剑文
【关键词】WTO;涉外税法
【全文】
WTO是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倡导的贸易自由化、非歧视、公平贸易等原则必将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造成冲击,从而促进经济、法律等社会各方面的调整。在此,笔者欲就加入WTO与我国涉外税法的完善作一探究。
(一)WTO及其法律规则的认识
1.WTO的宗旨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它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开放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WTO的宗旨完整的体现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序言中:成员国“认识到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要,并扩大生产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观点,并为着持续发展的目的最合理的利用世界资源,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它们国际贸易额增长相适应的经济发展”,“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
由此,WTO的宗旨首先在于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促进生产、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这里的生活水平显然不是指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水平,而是指全世界的生活水平。可见,WTO倡导的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以增进世界总体福利水平。WTO的一系列具体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互惠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都以不干预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序言中也表明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把发展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对待。对成员国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产业发展和货物贸易加以限制。一方面承认成员国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方面又要求这些政策及措施不能妨碍正常贸易的运行。
最后,WTO提出确保发展中国家能获得与它们相适应的经济发展,表明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的宗旨。这体现于一些具体规则、原则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些例外规定,如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实行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是互惠原则的例外等。WTO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经济发展纳入宗旨,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在GATT/WTO中几十年的斗争成果。
2.WTO与税收有关的基本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实现上述宗旨,制定了一系列为各成员国所普遍接受的多边贸易规则。我国加入WTO,就要遵守这些规则并受其制约,这必会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形成冲击,最终反映于法律超前或滞后的调整上。从这个意义上讲,WTO的所有规则都会影响到我国税法的调整。其中还有一些更直接与税法相关的原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