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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法的理论分析(一)

  (1)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贸组织的最基本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通过“一般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体现。
  一般最惠国待遇条款主要规定于GATT第1条,其内容为“成员方对来源于或运往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的给予来源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也就是说,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和豁免,都必须无条件的给予缔约国的任何第三方。这保证了一国对本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的一视同仁。国民待遇条款主要指GATT第3条的规定,“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待遇。”这项条款保证的是一国对本国国民和外国国民的一视同仁。随着世贸组织的发展,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已从商品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方面。
  非歧视原则在适用中允许有一定的例外情况。大体来讲,有三种例外:首先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WTO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这体现了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宗旨;第二种例外是允许主权国家对本国经济的合理干预,如一国可以为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对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第三种例外是对区域性互惠安排的例外,如任何国家可为方便边境贸易而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我国加入WTO后,要重视在遵守WTO规则的同时,灵活利用合理的例外,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2)关税减让原则,指各成员方在世贸组织的主持下,通过多边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通过规定的关税减让来消除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主要目标之一。同样的,这项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也规定了一定的例外。
  (3)透明度原则,指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在乌拉圭回合中还确立了确保透明度原则实施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二)加入WTO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法:静态层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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