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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法》对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制衡

  此外,由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原企业仍是公司的占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实质上损害了中国小股东的权益。对此,中国法律还没有相应的限制和规定。 
  中国《证券法》对投资者集中控股能力的规定反映了证券立法所遵循的公司股东公平待遇原则和投资者信息公开义务的扩张规则,不仅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别是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有很大的法律意义,而且对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乃至公司内部及外部治理机制有较大的影响。 
  二、《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信息公开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或公布其有关信息、资料,以使投资者能获得充分了解,便于作出投资判断、选择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向资本市场披露信息要求的程度不同,代表了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越少,对潜在外部投资者通过债券和股票市场向企业提供资金的影响越大。而企业出于战略竞争方面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向外部投资者提供详尽的财务信息。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公司的信息披露分列为:全部、部分和未完成三种。通过对跨国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抽样调查研究结果的分析,表明2/3的美国企业、3/4的英国企业根据OECD的披露指南全部完成了业绩披露,其余为部分完成;日本企业中不到1%全部完成业绩披露,德国企业中全部没有完成业绩披露。可见,美英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企业向外部投资者全面披露信息的规定更多一些,因此使其证券市场发展更迅速、更完善,也使得其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力更大一些。 
  中国《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是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包括发行公开,持续公开和发行人以外的公开义务。如《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债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这种信息的公开是持续和广泛的,还应包括发行人以外的公开义务,如公司的内幕人员、证券商、投资顾问,证券交易所、以及前文所述的公司收购中的收购人(投资者)的公开义务。《证券法》关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不但有利于证券市场上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有利于证券监管,而且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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