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中国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与完善中的难点问题是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中国
公司法已有关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规定,但怎样解决国有独资的国有控股比例过高时如何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问题还没有具体规定。应在《
证券法》和《
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法人互相持股,交叉授权方面的规定,同时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如德国的委托投票制度),改变股票投票权安排,限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母公司作为大股东时的权利,从而推动股权的分散化,完善股本结构,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
综上所述,各国的公司治理机制都是在不同的限制企业和投资者行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下发展起来的。每一种公司治理机制的目的都是根据本国法律和规章制度来抑制管理人员滥用股东赋予的权力,但各有利弊。如果各国通过建立规范的法律环境和市场迫使企业采用最佳的公司治理方法,则整个国家都将获益。在美国和英国,这将意味着放宽对大投资者积极持有大量企业股份的限制;在德国和日本意味着进一步开放和发展证券市场;而在我国则意味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尤其是
证券法、
公司法和银行法使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力制衡机制,从而为我国企业更快、更健康地发展奠定法律和制度基础。
【注释】 李德文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主任;钱晓英为湖南大学经贸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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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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