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法》对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制衡
李德文 钱晓英
【摘要】在阐述中国《
证券法》关于投资者持有企业权益、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对企业经营约束机制等方面的规定的基础上,探讨了《
证券法》对中国公司治理机制形成与完善的影响与制衡,提出了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与规章制度,以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证券法;公司治理;制衡
【全文】
公司治理机制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公司采用何种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法律与规章制度的引导。对公司治理机制形成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与规章制度涉及面较广,主要包括
证券法、
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税法、反垄断法等等。我国《
证券法》不仅是规范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律,而且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和完善有很大制衡作用。《
证券法》实施的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资本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这两个方面与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制约都有很密切的联系。因此本文以《
证券法》为主体对法律与规章制度对中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与完善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对投资者持有权益的影响
(一)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金融机构持股的限制
所谓“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是指金融市场体系中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从事证券业务从而持有公司股份并用于公司治理的目的,在西方国家有两种倾向:一是以美、英等国为代表的“分业主义”,即限制金融机构在企业中占据主要股东地位;二是以日、德等国家为代表的“合业主义”,即对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份并用于公司治理的限制少,且金融机构多以自己的名义持股。80年代以后,西方金融界掀起了自由化浪潮。随着技术和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业务界限日渐模糊,出现了重新融合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