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法》对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的制衡

  这些规定将有效地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强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力。但是,完成披露要求的情况不容乐观,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中国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力减弱。而且这一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短期内还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原因有二:第一,在发展中经济中,整个经济环境都在变化的过程中,不仅市场状况瞬息万变,制度安排也在不断地调整。在这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营者所面对的环境以及应该做的反应,都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比较全面地把握。第二,财务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外部人更加难以及时把握经营状况。 
  三、《证券法》对企业经营约束机制的影响 
  对企业的约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约束,主要是资本市场和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直接约束;二是内部约束,是法律和规章制度通过企业自身结构、机制发生约束作用。美英公司所采用的约束机制属于前者,日德则属于后者。 
  美英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使美英主要依靠资本市场上的接管和兼并控制公司。美英的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的运转,而是通过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对资本市场产生影响,而股东便通过资本市场的变化来了解和评价经营者的工作绩效,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 
  日德公司的监督约束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如日本公司的法人持股和主银行制度就是一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中国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虽对资本市场对企业治理机制的影响有所规定,但规定尚不完善且法律实施时间尚短,尚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企业改造不可能象美国那样完全依靠资本市场来控制,而应在外部市场治理结构存在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中国《证券法》关于证券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分业管理的规定以及关于投资者集中持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市场对企业经营的约束力有所制约。为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强企业的外部约束,目前可以先以法规的形式从两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方面,强化从国有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在公司债转股的同时,完善公司改制,弱化行政管理效用,提高投资主体对所有者权益的关注。另一方面,通过允许大的证券公司质押证券融资(国家已有这类规定,但还不够完善和规范),使证券公司在辅导公司改制及上市问题上,具有更大的资本功效,并尽快解决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病,使公司股权结构多重化,增加公司管理的透明度。然后为了强化相关规定的法律效力,再将这些规定以更规范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