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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汉语译本导言

《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汉语译本导言


桑德罗•斯奇巴尼 撰,薛军 译


【关键词】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导言
【全文】
  优士丁尼在公元533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学说汇纂》的批准的Tanta敕令中,对《学说汇纂》的编排体例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根据他的说明,该作品分为7个部分,其中第7部分包括了从第45卷到第50卷的6卷书的内容。在这一部分中,先是两卷关于非常复杂的要式口约及其相关制度。紧随其后的就是两卷“可怕的书”,其中第47卷是关于私犯 以及那些不是运用通常审判程序——也就是由奥古斯都所最终确立的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处罚的行为;第48卷则是关于公共犯罪。这是“包含了刑罚的全部严厉和残酷的两卷书”。根据这一敕令所述,与这些内容合在一起的还有“关于企图把自己隐藏起来或者企图拒不出庭的人的规定,关于对被判处者施加的刑罚或赦免,以及关于被判处者的财产的规定”。
  这些内容与《学说汇纂》其他部分的密切联系,表现了《学说汇纂》本身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特征:事实上,被安排在《学说汇纂》中的这两卷书甚至在结构上亦不构成一个单独的部分。这样的联系也表现在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在这后一作品中,关于私犯和公共犯罪的内容规定在第4卷第1到第5题以及第18题,它们完全被处理在一个统一的论述结构中。这一特征同样表现于优士丁尼的《法典》第9卷。总的来说,法的体系本来就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当然,这两本书本身以这样的方式被编纂也表明罗马法已经认识到这一领域的特殊性。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民法大全》的各个组成部分在两个体系结构之间摇摆:在《法学阶梯》中,保留了由盖尤斯所创造的“私犯”这一范畴的统一性,并且与债的发生根据的体系建构联系在一起(Gai. 3,88; J. 3,13),并且也与受损害的一方所享有的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的特征相联系(Gai. 3,182-225; J. 4,1-5),在这一部分之外,还有一个独立的部分来论述应该承受公共性质的刑罚的公共犯罪 (J. 4,18);但是在《学说汇纂》中,为了整理这一部分内容,没有采用私犯的范畴,而是以《阿奎利亚法》所规定的责任为中心发展出一个新的体系,其中心主要就是关于契约外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之债(D. 9),别的私犯——正如上文已经提到的——则放置于靠近公共犯罪的地方,形成两卷书这样的一个整体(D. 47-48)。我们可以说,《学说汇纂》的这一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塑造了我们当代的关于刑法以及与之有关的刑事程序的概念。由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这样的体系结构表达了两个信息,信息之一与法的体系及其原则的统一性的概念相联系,信息之二则与“公共”这一概念的特殊性相联系 (J. 1,1,4; D. 1,1,1,2;也参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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