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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第48卷(罗马刑事法)汉语译本导言

  在后来,各种民众会议所制定的法律开始频繁地介入到刑法领域,规定新的犯罪种类,并且规定从民众中抽签选举的人组成法官团体,由该团体来审判一个市民针对另外一个市民所提出的刑事指控:这就是所谓的“常设刑事法庭”所采用的诉讼程序。在这一程序中确立了抗辩制的程序原则,城邦的成员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公共角色,指控方与辩护方地位平等,审判团体中立等原则,并且在这一时期也确立一个基本的刑法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这一刑事诉讼程序最初所针对的罪行主要是那些事关罗马城邦机构良好运作的行为,以及罗马在整个地中海地区进行大规模扩张的时代(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1世纪)与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运作有关的行为。彭波尼在他对罗马法史的概括描述中为我们提供了有关这些新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发展过程的一个简要叙述 (D. 1,2,2,32)。以这样的方式来规定犯罪类型和对它们的镇压程序,在同样的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后来也扩展到其他社会领域的行为,犯罪的类型开始增多。这一时期的社会中,家庭和氏族组织体的作用已经下降,其功能部分地被其他社会组织形态所取代,这些组织本来没有对有关行为的法律控制机制。
  在公元8年,奥古斯都颁布了关于叛逆罪的法律,也就是关于执法官滥用权力,由此导致对授予其权力的罗马人民的尊严造成损害的行为(D. 48,4),这一法律所规范的行为已经由先前的公元前103年,公元前90年,公元前81年所颁布的法律所调整。新法律对这一类型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公元前18年,奥古斯都颁布了关于处罚通奸罪的法律(D. 48,5)。这一法律是在镇压腐化堕落的风俗的政治背景下制定的。在它之后则有公元61年制定的《贝特罗尼法》。
  公元前17年,奥古斯都颁布了关于公共暴力(D. 48,6)以及关于私人暴力(D. 48,7)的法律(有争议的是,这是一项法律还是两项法律,或者其中一项法律是恺撒制定的),这一法律的前身是《关于暴力罪的普劳第法》。
  公元前81年,苏拉颁布了关于杀人和投毒罪的法律(D. 48,8);公元前55年,庞培颁布了关于杀亲罪的法律(D. 48,9);这一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被后来的一些元老院决议所补充。
  公元前81年,苏拉制定了关于伪造罪的法律,这一法律的后续发展有公元16年颁布的《里波尼安元老院决议》(D.48,10) 以及后来在公元20年、27年和29年颁布的一些元老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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