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道德定位
张正平
【关键词】法治社会;道德之长;道德之短;道德定位
【全文】
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法治社会既有道德的作用,更有法律的作用。那种认为在法治社会中道德的调控作用很有限的观点,是错误的。同样,那种认为法治社会中道德的作用足够大,以至于大到它与法律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的观点,更是十分错误的。笔者的观点是:在法治社会中,与法律相比较,道德有所长,其作用一定不应缩小;道德更有所短,其作用更不应夸大。在法治的框架内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是法治社会道德的恰当定位。
一、道德之所长
道德之所长,相对于法律之所短。与道德相比较,法有以下的特点、优点,它们同时也就是法的局限。
我们知道,法对人性的设定主要为恶。而真实的人性则是: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或者说,人既是天使又是魔鬼。人具有两面性,既具有为善的本能,也具有为恶的倾向。所以,法较多的强调人性的恶,并据此,主要强调他律,而非自律;主要强调治其已然,事后制裁和外在的物质强制,而非防患于未然,事前劝导和内在的精神强制;主要关注行为,而非动机。这往往就会导致“民免而无耻”,导致制裁的恶性循环,执法成本过高等问题。
总体来说,法具有确定性、一般性,而社会生活具有不确定性、个殊性。法是粗线条的,而社会生活是具体的。这样,法在严格将具确定性、一般性的规则适用于特殊性、具体性的事物时,在具平等、效率和形式正义的同时,往往难免有失具体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实体的个别正义性。
法是相对稳定的,不能朝令夕改,具有滞后性,而社会生活是时刻变化的。法以不变应万变,虽有稳定人们的预期,减少人们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使人们知道如何措手足,并安排和规划好自己的生活的作用,但同时就有难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难以与时俱进的缺点。
法是覆盖全社会的, 但法的明确而显性的规定并非是疏而不漏的,并非是完全周延的。而社会生活是形形色色的、丰富多彩的。在社会生活中,总有一些新的关系和行为、新的权利和利益需要法去确定而法还没有确定,总有一些新的危害权利和利益的行为需要法来禁止而法却存在着漏洞。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仅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实际的情况是,人们往往容易钻法律的空子。
与法律的缺点和局限相对应,道德具有自己的一些优点和长处。略去法律(部分的)应以道德为基础,法的制定、实施要以道德为条件,道德可以弥补法的之不足 等存而不论,道德还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点和长处。这也正是法治社会道德具有重要作用的基本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