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道德对社会调控的成本比法律要低。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需要难以计数的人财物。看看今天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机构及其运行就知道了。从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分析法学的观点来看,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很高的组织成本、强制成本、代理成本、服从成本、协调成本和交易成本。 在社会调控上,如果我们狭隘地依赖重视惩罚的法律理性,其结果就是人们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法律条文、寻找法律漏洞的策略,从而避免惩罚,对此就需要严格先前的法律,弥补漏洞,而这又会使法律体系更加庞杂、限制人们行为的强行性规则难已计数,法律更加严厉。最后,如果所有人都把自己的事业发展限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那么生活就会变得不可忍受。这既会限制社会、个人自由选择的空间,又会形成防不胜防、罚不胜罚的局面,更会增大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成本,使之不堪重负。所以,孔子的“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道出了仅靠法律的外在性强制,而不注重道德的内在性诱导的局限。道德,由于其产生形成是自发演进的,其实施靠的是社会的舆论、内心的信念和传统的力量,因此,无须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无须更多的组织成本、维持成本、强制成本。并且,如果道德将人际行为规则内在化,并达到在正常情况下无反应地(条件反射)、自发地服从的程度,这还会使人们之间的协调成本和决策成本进一步降低。
二、道德之所短
相对法律来说,道德有其长处和优点,这是不容置疑的。同时,道德在具有重要的作用的同时,其局限也是十分明显的,其局限性与道德规则本身的特点相联系。
我们知道,道德对人性的设定为善。这一性善论,固然实际展示了人性中善的成分,满足了人们对善事物的期许,显示了人们对人性所抱的乐观态度。但是,性善论动机上的无懈可击和一相情愿,未必会带来善良的结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性善论的价值判断重于事实判断的倾向,其结果还会导致放松对人性的警惕,以至把对社会的调控建立在理想化的基础之上。并且,过分强调性善,往往还会结出用强制的手段对人性进行改造,对人(尤其是统治者)作恶的不加戒备和不进行制度上的防范的恶果。
道德规则往往是未成文的,其意义是含糊的,它未得到足够清晰的阐明,也未被足够广泛地了解,从而不易认识,这一方面增大了人们了解它的信息成本,另一方面又难以对人们的行为作出一体化的适用。法律因其具有肯定明确的特点,并可加快信息的传递,更易于被快速准确地认识,从而节约了人们的信息成本,并使适用更具平等性。
道德规则的自发(第二方,second party)裁决可能会偏袒富人、有权人、名人和美人。“道德法庭”的裁决有时会阻碍道德本身的演进和社会的进步。因为新的进步的道德,在开始时往往处于少数派的地位,如果由传统道德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法庭”来裁决,新的道德的演进就会被延缓,社会的进步就会被推迟,并且还会进一步阻塞可能产生新道德的种种尝试的展开。法律是靠第三方(third party)的国家、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来实施的。作为公正代表的法官, 能做到也必须做到公正的裁决,并让人看到公正的裁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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