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与法律这一国家制定的外在规则不同,道德是内在规则, 它不是国家制定的,而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地、逐步地形成的。道德是众多个人自觉行为的非预期的结果。 由于知识、信息的不完全性、分散性和非对称性, 国家自觉制定的外在规则难免具有一些缺陷(除非它本身就是以一定的内在规则为基础的)。在道德这一内在规则的形成中,由于人们结合了特殊的地方性知识 ,利用了分散的个人知识和未阐明的“默会知识”, 因之,道德比外在的规则——法律,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和适应性。与其他的内在规则一样,道德是众多个人在各个方向上实验、试错的结果。道德形成的一般过程是:个人在一定约束下追求自己的价值偏好,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他往往就会采取某一做事的方式或准则,去利害相权趋利弊害,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当他取得成功后,他的这一做事方式或准则,就会为其他人模仿效法,当这一仿效达到一个数量的临界点时,这一做事的方式或准则就成为了一个内在的道德规则。这样形成的道德规则,本身就是“社会资本” 的重要内容,对特定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其次,道德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个比法律大得多的选择空间。社会的发展和繁荣,需要给人们在一定的秩序之下的广阔的自由选择空间。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之一。法具有禁止性的特点, 它也为人们在划定的行为的边界之内,提供了一个广阔的选择空间。这既表现在法对权力和自由的显性列举方面,更表现在那些法既未授权又未禁止的方面,即“法不禁止该可为”。
但是,与法比较起来,道德为人们提供的选择空间要大得多。道德规范具有义务性和精神强制性。 这也就是说,道德没有作义务性要求的,人们当然可以自主选择。而道德有义务性要求的,人们仍然也可以选择。如果这些道德义务并不同时又是法律义务(实际上同时又是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是相对有限的),人们违背这些道德义务,就只会受到内在的精神力量的强制,而不会受到外在的国家依据法律的物质暴力的严厉强制。这也就是说,国家和法律在这方面并未作强行要求。这即意味着这些方面任由道德去调整,任由人们据自己的道德信念去自由的选择。国家对人们所持的这些纯粹的道德不作强行要求,是现代国家调控社会是睿智之策。现今,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过去曾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需要国家和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有的已被归入纯粹个人道德判断的领域之中,国家法律尤其是
刑法不再对之进行规范。例如,在英国,成年男子之间相互同意的同性恋行为已被排除在
刑法的管辖之外,英国同时还废除了“自杀未遂罪”。在美国,已普遍允许堕胎自由,婚外性关系已通过不实施刑事规定而不成为一种罪行,在美国违反婚约之诉以及情感疏远之诉,也都已被取消,等等。“放任”人们根据自己的约束条件、目标函数和道德信念去行为(同时又是法律所要求的除外),这不仅有利于人们在各个方向上的实验、试错和探索,而且有利于道德规则的与时俱进。这也就是说,一般性的知识学术问题,社会生活中并不是很重要的问题,国家及其法律不应进行强制性的干涉。如果现代的国家仍像中世纪的教会那样,用强制性手段肯定“地心说”压制“日心说”,这就会极大的阻碍科学的发展和进步。同理,在昨天计划经济的短缺时代,节俭可能是美德,如果国家和法律以强制的手段加以推行,就会极大的阻碍现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更不用说在经济已相对剩余的时代了。节俭不节俭等等纯粹道德的问题,是个人自己的事务,个人自己的选择和安排,这不仅是人性本身的要求,而且还是社会发展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