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

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


黎军


【摘要】对审判委员会的认识及改革一直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对审判委员会的存废、性质、职能、组成、程序、责任等六个方面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时机选择、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能的定位等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司法体制   司法改革
【全文】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产物的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多年来,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司法标准、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抵御不良司法环境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等方面曾经起到过积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法制的需求和司法理念的日益更新、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委会制度遭到人们的广泛质疑特别是学界的诸多责难,审委会的改革乃至存废问题因此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将完善、改革审委会制度作为“十一五”期间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笔者认为,关于对审委会的认识及其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一、存废:取消抑或保留?
  在所有有关审委会改革的争议中,最根本的分歧在于保留还是取消审委会制度。
  1、保留说
  尽管人们都在痛陈审委会的种种弊端,但主张保留审委会的观点无疑还是占有很大一部分,特别是在司法实践部门,大部分法官持此立场。人们对于审委会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一般都持肯定态度。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指出:“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对准确理解、适用法律,防止司法不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支持“保留说”的学者的理由则是:我国司法资源的绝对不足、资源配置的极不平衡;为了强化对司法过程的制约和监督的需要;基层法院法官素质偏低,而外部干扰又较多,因此,“审委会的存在一方面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了一种手段,另一方面也为法官躲避外部干扰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有意思的是,人们所提出的保留这一制度的原因大部分是基于实践考虑,而没有作理论分析。当然,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尽管审委会的存在对法院工作仍起着一定作用,但也有必要对其中与当今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改革,特别是应在保留其现有各项功能的基础上,对其组织和运作方式加以改造。
  2、取消说
  学界有部分观点则建议取消审委会,由法官及合议庭独立、充分地行使审判权。 他们认为,在法律定位、组织构成和运作程序等各方面,审委会都有其难以掩饰的致命缺陷。我国数十年的司法实践和当前的司法改革表明,审委会制度尽管在历史上曾产生过重要作用,但在当前的改革中已逐步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的重大障碍,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日益加剧,修修补补的改良已经无法掩饰这些矛盾。因此,废除审委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