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刘茂林
【全文】
一
近现代意义的
宪法产生于西方,以
宪法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是伴随着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并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的。检视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不难发现其知识结构的三个层面:一是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注: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笔者基于本文的表述需要,对
宪法政治学、
宪法哲学、
宪法社会学、
宪法历史学、
宪法的经济分析等学科或称谓的统称。笔者认为,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其实还没有完备的理论形态。)它蕴藏于哲学、政治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法的一般理论等专门的社会科学中。就其科学的价值、任务和功能而言,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要重点解决的是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宪法学的根本问题,诸如
宪法产生、发展的逻辑必然性、历史规律性、社会正当性(尤其是政治上的正当性),
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差异性、同一性和关联性以及
宪法对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共同体(特别是国家)和作为个体的人(如主权国家中的公民)的作用、价值与意义。二是
宪法的解释理论。(注:即中国学者所称的
宪法解释学。)它是以作为实在法的
宪法为研究对象的纯粹的
宪法的法的理论。就其科学的价值、任务和功能而言,
宪法的解释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的宪法学问题,诸如作为法的
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如何形成和构成的、
宪法如何配置并规范国家权力、
宪法如何确认并保护公民权利等。从法的运行过程来看,
宪法的解释理论致力于为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解释和技术帮助,以实现和发挥
宪法的最高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解释理论从这种意义上看,可以称之为
宪法的运行理论。三是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
宪法的解释理论的关系。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宪法学成为科学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前 提,否则所谓的宪法学不能成为科学或独立的学科形态并具备必要的科学品质,至多也 只不过是
关于宪法运用的技术、技艺和经验。
宪法的解释理论则是宪法学成为一门独立 的法律科学的必要组成部分,否则即使是有所谓的宪法学也只是具有浓厚政治学、国家 学说、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色彩的学科,宪法学也就不能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可 以说,正是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
宪法的解释理论水乳交融般的结合,铸就了宪法学作 为一门独立法律科学分支学科的理论品质和应用价值。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使宪法学成 为科学,
宪法的解释理论使宪法学成为法律科学并区别于法的一般理论和刑法学、民法 学等部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