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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有鉴于此,作为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和走出困境的探索,笔者在此尝试提出构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初步思考:第一,从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来看,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关注和研究的不是经典宪法定义所指称的宪法,而是超越经典意义宪法的更具普适性的宪法,即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是宪法的历史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点,而且是宪法的追求和目的。在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视野中,这样一种宪法观念,既可以把宪法的历史和逻辑统一起来,也为认识宪法发展的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提供了认识基础。第二,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宪法的逻辑起点,我们可用“人权”概念予以指称,它承载了人、人的社会共同体和宪法的逻辑关系:(1)人权在逻辑上标识着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状态。(2)人权在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断地赋予和丰富自己内涵的同时,也为宪法提供了一个不断演进的逻辑基础和逻辑过程,宪法将伴随人的生存和发展逻辑过程的始终。(3)人的社会共同体是人生存和发展的逻辑需要,即人权的要求,宪法则是满足此种需要的逻辑前提,就宪法与人的共同体的逻辑关系而言,宪法是前提,人的社会共同体是结果。第三,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在使人成为人的历史进程中,需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与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的社会共同体,作为建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规则的宪法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因此,人的社会共同体和宪法也将伴随人的生存和发展历史过程的始终。在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不同时期,人的社会共同体的建立方式、组织形式、功能和作用不同,建立和组织人的社会共同体的规则——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也不相同。因此,宪法的历史发展就表现为具有历史联系的不同发展阶段。主权国家是人的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具体的历史形态,作为建立和组织主权国家规则的宪法(国家根本法),只是宪法的一种具体历史形态。第四,在上述历史与逻辑的背景下,宪 法并不绝对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存在。在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视野中,宪法是以现实 宪法、观念宪法和成文宪法存在着。宪法是本体,现实宪法、观念宪法、成文宪法是它 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三者的历史、逻辑和运行关系,是宪法学特别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 论要描述、解释和解决的问题。第五,人权是宪法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人的生存和发 展的终极目的的宪法学表达。因此,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目的,人权具有了宪法的价 值意义:(1)人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生命、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尊严等 ,都是它的内容和表现形态;(2)人权是宪法价值体系的逻辑起点,宪法据此构建它的 价值体系;(3)人权是宪法价值选择的判断标准。笔者以为这些应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 论的宪法价值论的基础。第六,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就要求人 的社会共同体具有满足这种发展的社会生活内容的功能和组织形式。人的社会共同体, 也只有在满足这种发展需要的过程中实现它的互助性和自足性,从而区别于其他社会组 织、机构。同样,宪法在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的社会共同体的需要的过程中 使自己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人的社会生活,从内容上看是丰富多彩的,包括 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等许多领域,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研究领域就应涉 及与人的社会共同体的组织和功能相关联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规则,从而克服研究视 野和领域的局限性。第七,在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看来,宪法的最高性在于宪法是组织 和建立社会共同体的规则,社会共同体、存在于社会共同体范围内的各种组织、生活于 社会共同体的个人都必须服从、遵守这种宪法。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共同体实际上是 宪法建构的人的社会生活秩序——宪法秩序。它蕴含着宪法的逻辑,浓缩了宪法的历史 ,凝注着宪法的价值,表征着宪法的存在。就此而言,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就是关于宪 法秩序的逻辑演进、现实构成和历史发展的理论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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