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其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宪法学是思想的上层建筑,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能没有宪法学的发展。其二,宪法学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其三,科学发展观既是社会发展的科学观,也是科学发展的科学观。它要求中国宪法学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49页。)整合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
宪法的解释理论,使宪法学得以全 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
从中国宪法学的现状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和要求,构建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的关键。
笔者以为,中国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研究的对象上看,就整体而言还没有从超越实在法的
宪法层面形而上地把握
宪法社会哲学的研究对象。(2)
宪法的发展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逻辑的过程,并与人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与逻辑紧密相连。这要求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从人、人类社会共同体、
宪法的历史互动和逻辑关联中找寻
宪法的历史源头与
宪法的逻辑起点,并实现两者的真正结合。这是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3)从理论的构成上看,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理论成分更多的是
宪法的政治哲学理论,也许说是政治哲学理论或政治理论更为准确。所谓的“
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形而上的思维、哲学的范畴还没有形成,距法哲学、
宪法哲学还有很遥远的路要走。至于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注:这里的“社会哲学理论”是指社会学意义上的哲学理论。)
宪法的历史哲学理论、
宪法的经济哲学理论、
宪法的文化哲学理论在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研究中则很难发现它们的踪影。(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研究没有跟上
宪法发展的进程,其对
宪法的认知还停留在
宪法是政治法的近代
宪法的理念上,从而限制了理论视野和研究领域。从某种意义讲,
宪法是人或人类社会生活的模型。当人或人类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乃至其他社会生活需要进入社会共同体统一调控时,
宪法也就要进入这些社会生活领域,作为实在法的
宪法中就有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现代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说明和证实了这种情形。无论从宪法学自身还是从宪法学的价值实现和作用发挥看,都需要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从形而上的层面把握这种发展,从而深化自己的研究领域。(5)科学的发展观表明,社会和
宪法的发展是合规律的发展与合目的的发展的统一。从宪法学的角度看,
宪法合规律的发展,就是要在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保持和维护
宪法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必须提供满足这种适应性的
宪法发展的思维方式和历史理论架构。
宪法合目的发展乃是人的实现与发展对社会的诉求在
宪法中的表达与体现,其上升为宪法学的范畴即是
宪法价值,是
宪法社会哲学理论中的
宪法价值论关注的问题。虽然近些年我国宪法学曾一度有过
宪法的价值研究,由于这样的逻辑联系不是很清楚,
宪法价值形态与其他价值形态的相互关系缺乏内在联系,更没有形成相应的
宪法价值的理论体系。(6)从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理论形式上看,虽然缺乏严谨、完备的理论形态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但就中国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来看则更为严重和明显。例如,一些基本概念、范畴在宪法学中基本上没有严谨的逻辑与历史的界定,没有在此基础上形成概念范畴体系,更缺乏以此为内核的理论成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