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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

  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其一,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宪法学是思想的上层建筑,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能没有宪法学的发展。其二,宪法学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的必由之路。其三,科学发展观既是社会发展的科学观,也是科学发展的科学观。它要求中国宪法学必须遵循“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49页。)整合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宪法的解释理论,使宪法学得以全 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
  从中国宪法学的现状看,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和要求,构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是中国宪法学走出困境的关键。
  笔者以为,中国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研究的对象上看,就整体而言还没有从超越实在法的宪法层面形而上地把握宪法社会哲学的研究对象。(2)宪法的发展既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也是一个逻辑的过程,并与人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与逻辑紧密相连。这要求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从人、人类社会共同体、宪法的历史互动和逻辑关联中找寻宪法的历史源头与宪法的逻辑起点,并实现两者的真正结合。这是一个研究方法的问题。(3)从理论的构成上看,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理论成分更多的是宪法的政治哲学理论,也许说是政治哲学理论或政治理论更为准确。所谓的“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形而上的思维、哲学的范畴还没有形成,距法哲学、宪法哲学还有很遥远的路要走。至于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注:这里的“社会哲学理论”是指社会学意义上的哲学理论。)宪法的历史哲学理论、宪法的经济哲学理论、宪法的文化哲学理论在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研究中则很难发现它们的踪影。(4)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研究没有跟上宪法发展的进程,其对宪法的认知还停留在宪法是政治法的近代宪法的理念上,从而限制了理论视野和研究领域。从某种意义讲,宪法是人或人类社会生活的模型。当人或人类的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乃至其他社会生活需要进入社会共同体统一调控时,宪法也就要进入这些社会生活领域,作为实在法的宪法中就有了相应的制度和规范。现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说明和证实了这种情形。无论从宪法学自身还是从宪法学的价值实现和作用发挥看,都需要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从形而上的层面把握这种发展,从而深化自己的研究领域。(5)科学的发展观表明,社会和宪法的发展是合规律的发展与合目的的发展的统一。从宪法学的角度看,宪法合规律的发展,就是要在把握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保持和维护宪法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必须提供满足这种适应性的宪法发展的思维方式和历史理论架构。宪法合目的发展乃是人的实现与发展对社会的诉求在宪法中的表达与体现,其上升为宪法学的范畴即是宪法价值,是宪法社会哲学理论中的宪法价值论关注的问题。虽然近些年我国宪法学曾一度有过宪法的价值研究,由于这样的逻辑联系不是很清楚,宪法价值形态与其他价值形态的相互关系缺乏内在联系,更没有形成相应的宪法价值的理论体系。(6)从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的理论形式上看,虽然缺乏严谨、完备的理论形态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但就中国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来看则更为严重和明显。例如,一些基本概念、范畴在宪法学中基本上没有严谨的逻辑与历史的界定,没有在此基础上形成概念范畴体系,更缺乏以此为内核的理论成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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