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的论证,当属洛克的劳动价值论。洛克从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所有权,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开始,论述通过人施加的劳动以及相应的劳动的产品也属于他自己的。洛克写道:“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人类所共有,但是每一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的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渗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与他自己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脱离自然所安排给他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他的劳动加上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辩的所有物,那么对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第53页)对洛克而言,是劳动把财产的公有和私有做了区分,是劳动使对原来处于公有状况的东西变成了私人所有。当然,洛克认为通过劳动取得财产权也是有限制,对此,洛克写道:“对这种劳动作为劳动者无可置疑的财产,除了他自己,没有人对于其施加了劳动的东西享有权利,但至少应当在公有中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也不能对其他人通过改良对土地的任何一块的占有的否认,因为仍然留下了足够而良好的部分,并且比还没有被提供的能够使用的要多;”一个人可以通过添家自己的劳动到物上而占有该财产。因此,一个人这样做是不可能的:对抗他人的权利,或者获得一个财产,损害仍然有住房的邻居,为像以前被占有的房屋一样大。(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有学者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说的内涵概括为:第一,上帝将天堂留给自己,而将土地上的一切赐给了人类共有;第二,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参拥有所有权;第三,每一个人的劳动属于他自己;第四,当一个人将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物混合在一起时,他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第五,一个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时应该留下足够好、同样多的东西给他人;第六,一个人取得财产所有权以不造成浪费为限。(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3页)
可见,近代自然法学者对权利正当性的论证,都是通过假设在国家和法律之前存在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便享有生命和财产的权利,人们是带者自然权利来加入或组建政治体——国家的,故国家和法律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们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人的生命权是天赋的,而财产权利原来是公有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洛克认为是劳动)变为私有。但问题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又是起源于何处呢?在民法领域,个人对于财产权的取得,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严格说来,继承受取得并不是一个取得财产权的问题,只有原始取得才真正是一个财产权的取得问题,而这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在物权法领域,原始取得财产的方式有很多,但真正具有分配意义的取得,是劳动和先占两种方式。在现代社会,劳动必须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实际上可以说成是先占的一种特殊方式。洛克对财产权劳动学说的阐述,可以说对按劳分配的一种理论说明。
结语:近代自然法学对民法的影响及对我国民法建设的启示
近代自然法学说对近代民法产生的重大影响就是导致了近代民法典的诞生。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植根于人的理性意识。自然法中的“自然”就是人类共同具有的合理的精神。自然法就是理性法。自然法学家认为,通过理性的力量,人们是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制度的。有学者写道:“18世纪的理性主义精神不仅生产了论述自然法的学术著作,而且引致了沿着自然法理念行进的使民族法律制度法典化的最初立法活动。最为著名和最具影响力的当然是《法国民法典》。”(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页)正如茨威格特所言:“《法国民法典》若不是整体上有来自自然法而又发展了的法典编撰思想,那么它在思想史上就会是不可想象的。也就是说,《法国民法典》也是以自然法构想为基础的,即存在着独立于宗教信条的个人自治的自然原则,由此而派生出法律规范制度,如果这些规范被有目的地以一种条理清楚的形式加以制定,那么一个伦理与理智的社会秩序的基础便由此而奠定。”()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
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英]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63页。)同样,可以说,如果没有近代自然法学说,就不会有近代民法典,也就不会有现代民法的理念;是近代自然法学派促进了民法典法典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