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命和财产:私权之神圣
近代自然法学派思想家论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自然权利之证成,即如何将国家权力限定在保护人类天赋(自然)权利——生命和财产的范围内。对这个问题的阐述,自然法学者是通过论证生命和财产权的起源来进行的。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由最主要的两部分组成:情感和理性。就情感而言,人类最大的情感莫过于惧怕死亡,每个人都会本能地反对死亡,寻求安全。霍布斯写道:“著作家们一般称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没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第97页)霍布斯告诉我们,他是以考察财产权利的起源而开始对社会的研究的。“我的第一个追问是,从什么时候人们开始将事物称为他自己的。当我发现这并非发端于自然而是人们的普遍同意,于是我便从这里开始我的第二个追问,为什么目的、凭什么冲动,人们开始认为每个人应将原来共同拥有的一切划归私有呢?”“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对一切事物享有权利,结果,所有权、控制权、我的、你的便不存在;只要他能取得和维持,便可以享用——当每个人不仅对自己的平等份额而且也对整个储存有合法的主张时,私有财产便无由产生。然而,这种权利重叠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逃避这种不幸的自然状态,人们需要达成协议建立政治权威。唯一的解决方法便是每一个人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主权者,让他按照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分配财产。”(转引自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120页)可见,霍布斯认为,私有财产事实上是国家创造的。孟德斯鸠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人民摆脱自然状态后便生活在国家法的支配之下,放弃了自己的天然独立、放弃了天然的财产共有,生活在民法即私有制的支配之下。
卢梭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完全是一种假设,而不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实际状态。自然人和社会人是不同的,在自然状态下,人是孤独的、具有心和自爱心、地位平等的人。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的人相结合的时候仍服从他自己的意志,且像以往一样自由”。(《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在结合者签订契约的时候,政治社会——国家便产生了。卢梭认为,结合体的每个成员把他的一切包括他所享有的财富献给了集体,但这种奉献不是被剥夺了一切,只是把他所享有的一切都变成了一种真正的权利,以保证享有的合法性。“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27页)对于私有制的起源,卢梭写道:“谁第一个把一块土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假如有人拔掉木桩或者填平沟壕,并向他的同类大声疾呼:‘不要听信这个骗子的话,如果你们忘记土地的果实是大家所有的,土地是不属于任何人的,那你们就要遭殃了’,这个人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112页)可见,在卢梭看来,人间的一切罪恶最终都来源于个人占有的财产的非自然的不平等。法律制度和公民社会的出现都不过是使占有者的状况得以确定和保护的手段。
对自然权利的论证最具影响的近代自然法学者当属洛克。列奥斯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写道:“霍布斯是近代自然权利理论的奠基者,而洛克是近代自然权利学派中最出类拔萃的导师。”(转引自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洛克认为,人们与生具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其中财产权最为根本。有时候洛克把生命权与财产权一起统称为所有权。洛克对人的生命的观点,深受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他认为,人是全能的和具有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创世主要他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可见,洛克认为人的生命并非为人自己创造而是得之于上帝,因此,个人没有权利,别人也没有权利处置生命。“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换句话说,“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他人。”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的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示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而保护他们的财产。”(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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