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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民法思想

  众所周知,我国正在进行民法法典化的工作。民法典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指出:“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典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的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要制定一部民法典,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法哲学理念作指导。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平等、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集中反映了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近代自然法学派催生了近代民法典,将自然法理论作为我国民法典编辑的哲学基础,也必然会催生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在当前民法法典化的工作中,有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便是如何处理公法和私法即民法和宪法的关系。近代自然法学者认为,在政治社会——国家之前存在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然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通过自然法来调整,但自然状态并不是人类的理性状态,而是存在缺陷的,自然法也同样。故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国家也就不可避免,权力因此而得以产生。这种契约,就表现为法律,法律可以分为政治法和民法等几部分,政治法的目的在于限制国家的权力。与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便是民法。民法,由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法转化而来,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宗旨在于保护人们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由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所的自然权利转化而来。政治法和民法的关系,翻译成现代法语言,就是公法(宪法)和私法的关系。对于公法(宪法)和私法的关系,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是公法(宪法)为私法(民法)的上位法,民法以宪法为依据,这是理论界的通说。二是宪法和民法上平行法,宪法是公法领域的基本法,民法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二者互不隶属。[18]三,民法优先说,“在法律的三个大的基本部类——宪政、刑治、民商——中,宪政类,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可以认为属于上层建筑;民商类,是规范身份权和财产权,即经济生活的,可以算是经济基础。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经济基础是决定上层建筑的。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和宪法,究竟哪一个更为根本呢?从法律的实际作用的层面看,法国的例子很典型。法国自大革命到今天的二百多年里,一部法国民法典,一以贯之,而法国的宪法却更换了十五部之多。”[19]公法和私法,从存在的作用上分析,应该具有一致性,私法——民法是从正面规定人们所享有的私权,公法,则从侧面规定,公权力的行使,以保护私权为旨向。既然公权力的行使,以保护私权为旨向,那么,公权力当然不得侵害私权,这便不证自明了。
  在社会生活中,私人权利可能会受到两方面的侵犯:一其他私人;二是公权力。防止其他私人的侵害,这是民法的任务,民法,调整的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民法对他人的侵犯的防止,是以事后救济为主,损害赔偿成为民法最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应该指出的是,任何社会,私人之间的纠纷是都可能产生的,想用制定民法来消除私人之间的纠纷,只能是一种幻想。而要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必须采取事先措施为主。应当树立的理念是,用法律来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侵害,是切实可行的。与私人的侵害相比,公权力的侵害是非常巨大的,一定侵害真正的形成,往往难以,甚至不可能救济。为此,对于私法(民法)和公法的关系,应当树立私法优位的理念。所谓私法优位是指“认为私法较之于公法应居于优越地位。公法之设,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私权;人民私权神圣,非有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受限制和剥夺。”[20]在这方面,意大利民法典勘称典范,“在意大利,凡政府发布任何行政命令或者诸如征收公共事务费用、或者在公共场所告戒人们必须所什么或不得所什么时,均说明‘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X条或根据第X号国家法令’等实施该行为的法律依据。”[21]相对于公权力而言,民法重在宣示基本理念——平等和自由,公权力对于私人之间的关系,以不干预为原则,这便是自由;如果要干预,则应对所有的公民一视同仁,这便是平等。想通过具体的条款来防止公权力的干预,作用应该是相当有限的。对于私人而言,民法应是行为规范,应该尽可能详细,而不能仅仅停留在基本理念的宣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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