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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浅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林达铭


【关键词】检察机关    提起    公益诉讼
【全文】
  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代,并在许多西方国家得到立法确认和发展。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的案件,尤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例子屡见不鲜,但在立法上却没有关于公益诉讼的任何规定。本文在分析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内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经验,拟就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㈠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活动。公益诉讼产生于古罗马时代,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德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受到非法行为损害的人或被公认较为适宜起诉的人具有优先权。” 事实上,公益诉讼一词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该术语。由于当时美国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㈡公益诉讼的特征
  首先,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不受侵害。它对于制止某些机关或个人滥用权利,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每一个个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形成良好社会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二,起诉主体的广泛性。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可以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发起人。
  其三,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性。
  二、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国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要在法律上赋予特定国家机关履行保护公共利益,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能,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法制层面的要求,同时也是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公益意识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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