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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㈠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开始了全面的转型。如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资产重组,在改造过程中,当事人合谋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些都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使国家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十年间,我国国有资产流失损失大约为5000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就达到500亿元人民币。再如环境污染、行业垄断等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事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也是时有发生。作为受害个人,谁也不愿意主动提起诉讼,因为这样的诉讼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很不经济的,甚至是得不偿失的。如果国家不对这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若不实行适当的干预予以制止,将会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㈡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的需要
  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程度,向来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尺度。当弱势群体中的某些公民个人还无法凭借自身力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时候,国家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㈢公益诉讼是弥补法治漏洞的需要
  我国目前的三大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存在真空:刑事诉讼只能对被侵害、且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共利益予以救济,民事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实现,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来保护公共利益,这三大诉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就出现了真空,即未构成犯罪也未受到行政制裁,且也没有形成代表人诉讼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这部分公共利益中的个体利益也就被侵蚀。公益诉讼恰好就是填补这一真空的制度。如果建立公益诉讼,赋予一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就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余地,就可以弥补法治漏洞,从而实现司法监督体系覆盖面的完整性。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检察机关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赋予检察机关这种诉讼权利是完全必要的。
  三、国内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情况概述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公益诉讼始于法国。法国的检察理论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维护公益。在日本,检察官代表国家维护秩序及善良风俗,他们不仅可以对个人所犯公罪提起国家公诉,而且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当中。在美国,检察官大量参与很多涉及公益的民事诉讼。在这方面,总检察长是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总检察长是美国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员,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机构及立法机关的法律顾问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美国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1970年的防止空气污染条例和防止水流污染条例等,都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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