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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㈢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在我国主要指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国有资产每天以一个亿的速度流失。对这些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为人的纪律责任。但是对于一些既不构成犯罪也不存在违纪问题的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除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之外,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没有规定一个合适的起诉人。因此,立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案件诉讼的权力。这不仅能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且对于发现犯罪分子,惩治腐败等丑恶现象也是大有裨益的。
  ㈣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案件。譬如行政不作为案件。 一些行政机关为本地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对企业忽视环境保护,使得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恶化的问题置之不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检察机关参加公益诉讼,首先应明确其诉讼地位。可以考虑设立“非刑事公诉人制度”,即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可以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刑事公诉外,还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使非刑事公诉职能。
  2.检察机关参加公益诉讼应把握偶然性原则。检察机关参加公益诉讼应严格限定在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重大利益的民事或行政案件,否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干预。
  3.检察机关参加公益诉讼应享有特定权力。譬如说,检察机关一旦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经检察机关同意撤诉,法院一律不得裁定驳回,而且必须进行审判并作出裁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一律不得适用反诉规定。在出庭参加公益诉讼的同时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提起抗诉等等。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表,以实际行动推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应是责无旁贷的义务。
  
【参考文献】主要参考资料:
1. 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 张卫平著:《程序的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 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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