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黄松有认为,“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其结果必然是弱化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从而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性,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其实质就是以检察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干预,目的是通过这种干预影响法院的裁判”;“法院与原被告之间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模式,检察院参与诉讼,不管是支持原告一方还是支持被告一方,都将打破这种原被告之间完全平等的格局,破坏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其实,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从审判独立的涵义来看,审判独立并不排斥接受监督。
当然,除了检察机关外,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同样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但在现实中,侵犯公共利益的往往是在某一个行业占据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的部门或是大企业、大集团,个人和一般的社会组织相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较为弱势的群体,这使得这些个人或组织往往由于诉诸法律主张权利的不经济性,或者因为受害人多,谁也不愿意付出代价让别人搭便车等原因而无人愿意或无人敢于起诉。因此,在设计法律程序时,应当设定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主体,人民检察院无疑最适合扮演这一角色。
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严格限定在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否则容易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干预。就我国目前来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㈠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加上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漠视,环境的破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其影响和后果不仅阻碍人类生产活动和经济发展,而且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这些由于环境污染等公害事件而给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损失的案件或者是有可能造成公害的事件,应赋予检察机关起诉权,一方面除了可以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另一方面,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㈡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刑事犯罪案件。譬如说行业垄断,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不少全国性的行业垄断部门,如医药、电信、供电、铁路等。经济转轨后,由于利益驱动,这些垄断部门不断利用其优势排挤其他相关合法经营者,限制、破坏竞争。这些垄断行业常借助于其自身实力,人为地分割市场,任意操纵商品价格,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条款”,恣意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赋予检察机关对诸如垄断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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