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式”与模式
戚文在对“范式转换论”进行了系统地批评之后,极力提倡模式分析法。那么“范式”与模式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笔者的看法与戚博士有所不同。
(一)“范式”: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如前所述,“范式”只有在进行科学史的研究中或者在“范式转换”时的特定意义上作为整体才能称为一种方法,而在通常的意义上包括库恩本人所说的“范式”则是指一个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特质,其内涵为一定时代科学家共同体的共同信念、共同传统以及它所规定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范例的总和。它决不仅仅是方法而已,除了共有的方法之外,还包括别的内容:一是在一定时期内科学共同体“看问题的方式”,是对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解释系统,包括世界观、方法论、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二是科学共同体一致接受的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取得的重大科学成就,包括构成学术研究基础的概念系统、基石范畴和核心理论在内的理论框架;三是范例,即根据公认的科学成就做出的典型的具体的“题解”,科学共同体通过范例的学习,掌握范式,学会解决同类问题的方法。[14]在库恩那里,他特别强调“范式”是一种科学共同的类似宗教的信仰。而戚文虽然承认“范式”“是一种科学共同体所共有的理论背景、框架和传统”,但是却把范式仅仅作为一种方法来理解和批评,并且将其与模式分析法并列再加以褒贬和取舍,可以说戚文对“范式”的理解是不全面的或者片面的。
在社会科学中,“范式”的主要内容是共有的信念、理论、专业用语和方法。比如在行政法学中的公共行政范式中除了方法之外还包括公共行政的观念(有限政府取向、有效政府取向)及其统帅下的非政府公共组织、非强制行政行为、行政调解制度、信访制度、专门的行政裁判制度、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公权力的救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等等概念和一整套理论。在环境法学新范式中除了新的理论、术语、方法之外,重要的是它还包含了生态文明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新“主客一体化”的世界观、认识论、价值观、道德观、技术观等等。简单的说,就是新的指导思想。
(二)模式:仅仅是一种方法。模式方法是韦伯提倡的一种研究方法。客观世界的联系是无限的,而人类的认识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况且无限多的联系对于任何认识者都是一个混沌的世界,因此研究者根据自己的认识需要和目的,通常采取一种简化和理想化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模式方法,韦伯通常把它称为理想类型。它不是对实际发生的事件的叙述,而是关于某种设想出来的联系的表象,是根据认识者的目的将现实世界中的事物一些因素加以排除,而抽出其中的一些因素并加以强化,然后联结到一个互相联系、自身无矛盾的世界上面。理想类型不同于(种)类概念,它不是一个种类的平均值,而是更加复杂、更加抽象、更加理想化和更富有“特殊的文化意义”。模式或者理想类型具有相对性和暂时性的特点。一方面它表明自身是从某一个或一些观点出发而形成的一种理想构想,决不代表唯一的可能的观点和见解;另一方面,随着实际的认识的获得,原有的理想类型当然就不再有效,为了达到更深入的认识,就需要构造更新的理想类型。韦伯认为,理想类型不是由他首先创造或使用的,事实上它作为文化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工具和手段早就为人所用了。[15]其实,模式方法不仅适用于社会科学,而且适用于自然科学,只不过在自然科学中它通常被称为模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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