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式”的缺陷及“范式”的运用。库恩的“范式”概念提出之后,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同时也引来众多的批评。其中遭到批评最多的是“范式”的革命性和封闭性两个问题。而戚文对“范式转换论”的批评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问题,即范式的革命性上。其实关于“范式转换论”的缺点的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子问题,即“范式”概念本身的缺陷和“范式”运用的缺陷,这两个问题应当区分开来,方能认识清楚,也才能够达到批评的公允。
关于库恩“范式”概念本身的缺陷。首先,库恩“范式”确实存在缺陷,如他强调革命前后新旧范式的“不可通约性”,过分的强调了新旧范式的革命性,忽视了新旧“范式”之间的继承性。如在物理学上的光学领域,存在“粒子说”、“波动说”、“波粒二象性”等三种范式,其理论发展史倒近于“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路线,其中还是包含着继承性的。其次,库恩本人后来也不断地为“范式”作出澄清、解释和限制,他认为,“不可通约性”不是“不可比较”,而更近于“不可翻译”。[9]他还认为,“革命仅仅是科学进步的两个相互补充的方面之一。”“十分常见的是,一个成功的科学家必然同时显示维持传统主义和反对偶像崇拜这两个方面的性格。”[10]最后,库恩的理论的合理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就拿“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来说,也确实是存在的,如日心说对地心说的革命、氧化说对燃素说的革命。这些新范式确实与旧范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库恩强调“范式”的革命性也是有一定的科学事实基础的,他本身对物理学很深的造诣,对科学史有深入的研究,是一位有扎实功底的科学哲学家。说实话,对于库恩理论的得失,我们这些外行的赞扬和批评都是很难做到恰如其分。还比如,他认为,在旧范式下,纸上的符号最初看起来像一只鸟,在新的范式看起来像一只羚羊,或者反过来也是这样。[11]这种观点也是有一定的心理学和科学史基础的,比如天上的一朵云,在有人看来像一只狗,在另外一个人看来像一只鸟。在一个黑白相间的图形上,一个人看出来一条河,另一个人却看出来一条山脉。这在心理学上是很正常的事,也是可以解释的。人的观点必然受个性、职业、专业以及文化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③]就科学研究来说,波动说的信奉者与粒子说的信奉者所理解的光的本质是截然不同的。事物的发展有渐进的过程,也有爆发的过程。库恩的疏漏仅在于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事情另一面,即渐进的一面。我们不能因为库恩理论的片面性而否认库恩理论的真理性。在科学哲学史上,归纳主义认为科学发展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波普尔认为科学发展是不断猜测——反驳即对理论不断证伪的过程,而库恩则认为,科学发展的过程是:前科学时期(尚未形成范式)→常规科学时期(有共有范式)→反常和危机→科学革命(范式转换)→新常规科学时期(形成新的范式)……。相对而言,除去前述缺点以外,库恩的观点还是更具合理性。
其实,对待库恩的“范式”理论我们同样也不能抱着彻底“革命性”的态度,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既要看到库恩“范式”理论的缺陷,又要看到其合理性,吸取其精华,剔除其糟粕,也就是戚文所提倡的“辨证的扬弃”。库恩“范式”理论的缺陷并不妨碍我们对“范式”的运用,因为我们在已经知道其缺陷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避免其缺陷,甚至在运用中加以修正、补充和发展。目前范式的概念已经超出库恩的原意而被赋予新的含义。其实,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完美无缺、百分之百正确的理论,因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如何加以应用。就行政法学中的“范式转换论”来说,无疑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戚文的批评很多也是切中其弊的,笔者也无意为“范式转换论”做全面辩护,但是具体到对范式的运用上面,笔者以为,“范式转换论”没有对“范式”的缺陷加以指明确实是一种疏忽。其实,根本没有必要对其缺陷遮遮掩掩,因为尽管“范式”理论或者“范式”方法存在着弊病,我们仍然可以在预防的前提下加以运用。另外,公允地说,“范式转换论”所指明的国家行政范式的危机和困境等等,客观上确实存在。公共行政范式虽然强调新范式下的观念更新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调整、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升、行政行为的多样化、行政救济的有效化等等,并没有完全“抛弃”国家行政范式,而是“扬弃”,因为无论公共行政范式中的研究范围、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救济的类型、救济范围都包含原来国家行政范式的内容,只是加以扩大、丰富或者转换而已。[12]其实,戚建刚博士对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的主要内容的认识与“范式转换论”的观点还是有很多相同之处,只不过他反对“范式转换论”,而主张“模式分析法”。[13]那么到底“范式转换”法是否能够应用到法学研究领域呢?应用“范式转换”法是否就是犯了“对旧范式简单的否定的错误”呢?其实,大部分主张使用“范式转换”法的法学研究者并没有犯前述错误,戚文所批评的行政法学“范式转换论”本身就并没有这种错误。再看看其他部门法情况,比如环境法学的“范式转换论”,从“仅关注人与人关系的范式”转换到“既关注人与人关系,又关注人与自然关系的范式”就显然是一种“扬弃”,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否定”。不过,如果要彻底回答这些问题,还得对“范式”与“模式”的关系进行一番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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