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和经济学的分歧可见一斑,不过终归应该明白的是:一切的分歧发生在思考和叙述的方法上,而不是发生在事实的本来意义上。[9]经济学和法学的合作成为可能,这种合作使法学研究不可避免地超越了传统的研究方法。不可否认,法学作为受益者或者受害者,它所得到的主要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
二
目前国内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大概有两种主要倾向,一种倾向是侧重于形而上的研究,主要研究法律经济学所表彰的意识、价值及其与传统法学所表彰之价值意识的关系。这一类工作主要研究者是法理学的学者。另一种倾向则是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博弈论的方法对法律制度层面而非具体规则层面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一类工作的主要研究者是经济学的学者。而使用经济学方法、尤其是博弈论方法对法律具体现则进行研究的工作才刚刚开始,[10]王成博士的研究成果显然属于这一类,这也是该书同时引起法学和经济学领域关注的原因之一。
全书的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力图应用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建立一个对侵权损害赔偿分析的模型。这一部分是本书的重点,也是难点。作者用了五章的篇幅来展开了这么一个模式。
书的第三章讨论相互性的问题,既然施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身份可以互换,任一方利益的获取都以对方利益的损失为代价,这样,当然地对表面上的施害人加以限制和禁止的方法在很多情况下是武断的。这是整个模式的第一步安排,要求不在内心想当然地认为受害人比施害人具有道德优位。对他们之间的纠纷进行法律评判,进行经济学的解释,因为同时涉及几个被选项之间的相互组合关系,就有必要引进均衡和效率的慨念。均衡分析是经济学中重要的分所方法,经济学就某个个体的选择进行分析时,最后要落实到一个稳定的状态。这种稳定状态是该个体不愿意改变或者无力改变的。均衡分析对法律制度的分析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一个法律制度安排要想得到人们的遵守,必须要形成均衡的状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激励去遵守法律,需要该种法律关系实现纳什均衡,[11]否则当事人总有激励去违反它。如果法律不再假设为围绕强制,而是围绕激励展开的话,法律的安排必须考虑均衡的问题。[12]经济学上的效率则被用来描述这种均衡。作者认为,效率概念在事实上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在过失的认定方面,如果预防的成本小于预防的(预期)收益,则进行预防就是必要的,因为它是有效率的;因此,如果不进行预防,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因此需要将行为导致的无效率的外部性内化,这意味着责任的产生。当预防的成本大于预防的预期收益时,则意味着预防行为是无效率的,因此无须进行预防。如果事故真的发生,法律的语言是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因此免除未进行边际预防行为人的责任,这意味着责任的不存在。由于过失的存在与否决定着责任的存在与否,而过失的存在与否又基于效率的考虑,因此责任的存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该种责任所依附的事故边际预防与边际收益的比例。在这种意义上,将效率作为法律的价值,不仅仅是规范的问题,更主要是实证的问题。因此,仅仅在规范的问题上对此进行争论,其理由就不甚充分了。王成博士特意点出,效率、均衡作为研究的核心,更关注实证方面,而不是规范方面。因此,实证的批驳才可能构成一种批驳。[13]作者在书中反复强调激励与效率,与波斯纳的看法一致:判断一个法律规则的效率,其正确的态度是向将来看——即这种规则是否可以产生让当事人在将来有效率作为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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