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的角度:在法律判断中却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5]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意味着就法律所拟订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设计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可见,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与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相对应的是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6]在法学家看来,如果法律分析缺乏价值判断.则无法形成主导意识.从而使法学欠缺必要的人文精神与终极关怀;这就需要协调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从而使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平衡。和经济学效率原则的优越地位相比。法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秩序、正义等多种形态,且各价值之间时常会发生矛盾,而相互抵触,或为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或为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或为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法学研究为此形成了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7]与此同时.为了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法学自身设立了一些审查价值判断的客观标准,如:“在社会中具有支配力的法伦理”,“符合人性自然之法”,“显现在法律原则中的超越时代的价值内容”,“通过法的范畴节选之通行的社会评价”等等。对法律问题从各种不同的方向,将由法律本身、由法律以外的领域中获得的.对问题的正当解答有所助益的全部观点都列入考量。每件裁判在法律上及理性上都必须正当化。理性上正当与否取决于其是否优先保护“明显比较重要的利益”。
面对同样的社会治理目标,比如同样是面对春节铁路涨价问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反应可能很不一致。在经济学家眼中,如果有l0个人想坐车,但是只能6个人坐,在这10个人中,有哪6个人能坐呢?有四种决定方法。第一实行配给制,由铁路部门决定谁可以坐车;第二也可以进行抽签,谁抽中准坐;第三,排队,谁先排到谁坐;第四放开价格.谁出价高谁坐。前三种方法是非市场机制来决定谁坐车,既不公平也不效率。而且会出现“走后门”“黑市”等现象。在市场经济中,惟一的选择就是价格,即放开价格,让价格涨到供求平衡时,出价最高的6个人坐车。这种方法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最优。铁路部门让出价最高的人坐车才能增加收入,并用于铁路运输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铁路服务,最终缓解运力紧张问题。这种方法也是最公正的——市场经济的公正是价格面前人人平等。[8]而在法学家看来,是否决定采用价格办法以及如何采用这不是铁路部门(作为利益冲突之其中一方)单方可决定的事项,法律的听证要求实际上是给了利益较量的双方一次竞争的机会。哪怕经济学家们再给出20个理性的理由,法学家们也会举手同意要求给予消费者听证的权利,否则就是对程序公正的破坏。法学家们思维中也考虑到效率原则,但他们还必须考虑到其他基本的原则,价格面前的平等在法律领域可能意味着极大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的感觉可以很容易地和普通百姓朴素的道德直觉相互印证.而公众认知对法律效用的作用力是不可忽视的。在民法领域,对近现代民法中的个人从“理性的”到“弱而愚易冲动的”判断,从抽象的人到具体的人的判断,更与经济学千篇一律的公式假设难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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