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人们的法律情感。抑恶扬善为法律之基本特征,第三人在商品交易时,善意无过失,如法律对其不予保护而让其承担不测的风险,不仅与法理不合,且有伤于人们的法律情感。
2.有利于创立安全的交易秩序并维护交易公正。善意取得制度虽减弱了对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但这并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原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不法处分却无法请求返还,对原所有人而言似乎有失公允,但从社会的整个交易秩序来看,则是法律正确的理性选择。首先,原所有人的利益应予维护,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当他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商品交易秩序的安全这一利益相比起来,还是后者的价值为重。其次,无权处分人之所以有机会处分原所有人的财产,往往与原所有人疏于注意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有关,例如,将自己的财产交由缺乏信用的人使用、保管、租用或不慎遗失、被盗等,在这种情况下,因原所有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反而让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承担损害的后果,于理不通。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原所有人相比,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更应当受到保护。
3.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一个成功的法律制度,不仅要调整利益冲突,还要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在决定法律权利赋予时,应该权衡利弊,以较少的社会成本换取较多的社会收益。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市场交易本身就存在着潜在的风险,无权处分人将财产非法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时,法律必须在原所有人、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中选择一方来承担风险,法律就应当按使交易行为最有效率的目的来分配这一交易风险。达到这一目的的一个规则就是把这一风险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来预防这种交易风险的一方当事人。如若法律将该风险分配给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承担,则第三人为预防此类风险的再次发生,解决的方式无非是让购买者在交易之际严格调查让与人是否为所有人以及有无处分权。这势必要求受让人要沿着相继转让所有权的先后次序一直追溯到最初的取得者方可确保自己可以取得的所有权。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不断扩大,人口迁移频繁,异地甚至跨国交易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让人调查标的物所有权的来龙去脉,不仅费时费力增加交易成本,而且根本是不可能之事。如果立法者选择让原所有人承担风险,则原所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在把自己的财产交由承租人、保管人承租、保管而失去占有之际会慎重考虑承租人、保管人的信誉情况,谨慎选任承租人、保管人;同样,原所有人为预防自己财产因盗窃或遗失而失去占有自然会更加注意地管理好自己的财产以免因善意取得制度而丧失所有权。由此可见,与善意第三人相比,原所有人更容易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这种风险,也就是说,从原所有人承担风险人手来规制市场交易秩序更能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增大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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